2、外资通过换股的方式直接并购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6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因此,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可以作为收购上市公司的支付手段,这就意味着定向发行、回购、换股等国际通行的并购手段均可运用。换股并购不仅比现金并购方式节约交易成本,避免了短期大量现金流出的压力,降低了收购风险,而且目标公司的股东自动成为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的股东,可以分享并购后企业新增加的收益。此外,由于推迟了收益确认的时间,可以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在财务上可合理避税和产生股票预期增长效应。因此,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环境的日趋宽松,特别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以换股进行并购交易的方式风行全球。不过在我国的外资并购实践中,还没有出现换股并购的案例。
资产式并购
资产式并购是与股权式并购相对应的,是指并购方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资产的方式并购目标企业。最早通过立法规范资产式并购的是美国1950年的《塞勒——凯弗维尔法》。在此之前,美国为了规范企业并购行为,防止因为并购带来的市场垄断,1914年曾颁布《克莱顿法》,但是该法只禁止可能导致垄断的股份收购行为,对一些不诚实的商人和企业通过购买资产达到并购目的的行为无力监管。因此在1950年颁布的《塞勒——凯弗维尔法》就增加了购买资产的规定,将购买资产的活动也纳入了并购范围。
资产式并购在操作上也有两种模式,即用现金购买资产(Cash-for-Assets Acquisition)和用股权交换资产(Stock-for-Assets Acquisition)。
在“Cash-for- Assets”模式中,A公司直接以现金方式从B公司手中购买B公司资产。见下图4-4:
并购前
A公司股东 B公司股东
A公司 B公司
………………………………………………………………………………………………………
并购步骤一
A公司股东 B公司股东
B公司资产
A公司 B公司
A公司现金
………………………………………………………………………………………………………
并购步骤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