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的热情与法律的理性
司马当
【摘要】媒体,你大可积极地监督司法,大可热情地追求司法正义、为民鼓呼,但媒体不是法院,不可能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把握得明白无误。正如美国的“辛普
森杀妻案”一样,其主审法官在宣告辛普森无罪之后无奈地说“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看到”。
【关键词】媒体;媒体审判;受贿
【全文】
最近,最高法院对媒体的“限令”引起了传媒界的震动,“有人猜测,部分重大案例经由媒体报道成为公众事件后,对法律机构造成影响——这也可能是最高法院出台这些戒律的部分原因”。在谈到这个问题时,不少人提到了刘涌案、宝马案以及近期纸媒和网媒高度关注的高莺莺和黄静案。事实上,一些媒体在对这些案件的报道中,是有些走偏,特别是对高莺莺一案的报道与后来查明的案件事实差异很大,让不少人对我们媒体颇有微词。但笔者以为,这并不能让我们有充分地理由去指责媒体,因为在对这些案件的报道中,我们都不难看出媒体追求正义、为民请命的良好愿望。在目前阶段,我们对于媒体这种热情应该继续鼓励。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的民众对媒体都有一种“天生”的信赖,“报纸上都这么说了”这句话,是人们常用的“引经据典”的名言。而现在一旦发现一些媒体特别是比较权威的媒体报道失实,人们就觉得难以接受这种现实。一个伟人有可能会说错话,一个政党可能会作出错误的决策,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容忍一些媒体作出错误的报道呢?当然,我们不排除有些记者出于个人的名利或其他私欲,丧失最起码的职业道德甚至人格道德,故意对某些问题作歪曲报道,他们利用自己手中的一点儿权利,在对当事人敲诈不成的时候,故意断章取意、颠倒是非,或把一三五说成二四六,但这样的记者毕竟不代表我们媒体的主流,他们迟早是会被淘汰出局的。我们不能因为媒体有几个害群之马的存在就把媒体一脚踢开。并且我们从最高法院的“限令”中也看不到这方面的倾向,它仅仅是规定“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者结论性意见”,而并未限制我们对那些已经终审的案件发表评论。此举也仅仅为了防止媒体过多地影响司法公正、对一些案件造成“媒体审判”。此前,这方面的案例和教训已经够多的了。
当前,媒体炒作更多的还是贪污受贿案件。对那些贪官从严打击是应该的,可我们在喊打的同时,是不是也需一些理性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