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6日,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的警察在抓获系列麻醉抢劫案的作案人龚文君时,发现“屋里有一个女孩对眼前这一切没有任何反应,她瘦小的身影缩在一个角落里,一声不吭地写作业”,她就是龚文君的女儿珍珍。在审讯中,龚文君始终不配合,一说到她女儿将生活无着时就歇斯底里,用头撞墙。此后,办案警察刘继平不仅在生活和学习上关心珍珍,为了让龚文君放心,刘继平甚至还与龚文君签订了代养协议。2006年珍珍在刘继平和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爱护下考上了大学,狱中的龚文君得知女儿的好消息,给刘继平写了一封长达9页的信:“当我提笔给您写这封信时,心里对您的感激之情是无法言表的,我 是一个有愧于家庭、孩子的罪人。我感谢党培育了您这么好的干部,是您,托起了一个长刑犯的希望,改变了一个孩子的命运!”
现在,笔者欣喜地看到,在我们“以人为本”的理念下,有的地方推出了“不在被执行人办红白喜事时执行”的做法;有的地方提出了“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予以从轻处罚”的理念;更有一些学者在警方利用亲情抓捕“杀人狂魔”邱兴华之后提出了“亲亲相隐”的观念,认为我们惩治少数人的犯罪,不能以泯灭多数人的亲情、良心为代价,“因为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和细胞,一旦遭到人为的破坏,则不仅危及人类本能之爱和家庭的存亡,还会积聚成社会动荡的隐患”。成都的冯先生因举报杀人的弟弟,不堪承受情与法的双重压力,在分别给警方、父母、妻女和亲朋留下4封遗书后上吊自杀的事例,使我们不得不再次考虑:我们的法律和我们的社会价值观是否应作一些修正,以呵护我们内心最柔软并已经十分脆弱的亲情?
有人说法律是无情的,笔者以为法律是有情的,并且应该是最有情的。因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在一个十分和谐的国度里,国家意识所代表的就是人民大众的感情,请问,我们在制定哪一部法律的时候不是首先考虑人民大众的感情?既然我们的法律是为了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之情而立,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让我们的执法者在执法时带上对社会发展、对民众情绪的考虑?
我们的法律是统一的,而案情却是姿态纷呈的。而如何让执法者象一个艺术家一样把法的主旨、法的魂魄渗透到每一个案件里,让民众感叹,让罪犯服判,这不仅需要有一个好的台本儿——我们的法条,更需要我们的执法者要怀着一颗悲悯、同情的心去办理每一起案件。清朝余治的《身世十二戒》中有此说法儿:对于法律,我们不能不遵守,而对于情我们也不能不考虑,他有可杀之处,我不杀他是放纵罪犯,而他有可不杀之处,我若杀了他也是不对的。让一个犯罪者带着感激之情去服刑,让一个死囚怀着感恩的心去上路,这是我们每一个执法者应该追求的最高境界。
我们的执法者在解决案件当事人狭隘的具体权益之争或对某一个罪犯作出具体量刑的同时,还要考虑到自己的判断是否符合我们倡导的以人为本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整体价值理念。这不仅要求我们的执法者有较高的执法艺术,也需要我们社会和民众的理解和宽容。我们不能对自己不理解或现在看起来有些“出格”、“超前”的法制理念大加讨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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