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创设式进入中资银行与并购式进入中资银行在监管上的区别
何秀娟
【全文】
目前,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资银行的方式主要有创设施进入(即组建合资银行)与并购式进入(即外资参股中资银行)两种。其中并购式进入方式中,单个外资金融机构向中资银行入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多个外资金融机构向非上市中资银行入股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接受外资并购进入的中资银行"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即按照合资银行监管;单个外资金融机构向中资银行入股比例不超过20%、多个外资金融机构向中资银行入股比例不超过25%、多个外资金融机构向上市中资银行入股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接受外资并购进入的中资银行"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本文在比较这两类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资银行方式的基础上,就各类主体在监管上的区别作详细研究,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探究其立法本意。
一、 两种进入方式在市场准入管理和程序上的区别
1、 对外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方面的要求
设立合资银行的外资金融机构,只要求其在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100亿美元①;而以并购式进入中资银行的外资金融机构,除了要求其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得少于100亿美元之外,还要求:外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②
2、审批监管方面的要求
审批方面,设立合资银行的外资金融机构,首先须向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申请②,并经中国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③;而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只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和该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银行投资入股即可①。
监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和监督合银行的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辖区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对资信方面的要求
参股中资银行的外资金融机构有资信及经营方面的要求,而对合资银行则无此方面规定。前者要求(1)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二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2)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①
4、其他审慎性要求
现行的关于合资银行申请者,要求其必须在中国境内已经设有代表机构②。笔者认为,此项规定不适用于预以并购方式进入中资银行的外资金融机构。因为并购进入注重的是并购方的资金优势和资质信誉,与并购方是否有在华从业经验及是否在华设立代表处并无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