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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存在的银行种类及其在监管上的区别

  最后,此处中资银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商业银行。
  一、 我国对各类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区别 
  1、注册资本金与总资产要求 
  在注册资本金上,《管理条例》五条要求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与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总行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无偿拨给不少于价值1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在总资产方面,《管理条例》要求,若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其申请者提出准入申请前一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100亿美元;若设立合资银行,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100亿美元;若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其申请者在提出准入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上述规定特别是对申请准入者资产实力的要求是不同于中资银行的设立标准①的,这反映了中国对外资银行审慎的监管态度。为了确保引进高质量的外国资本,保证本国银行业的稳定和本国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对外资银行设定较高的总资产和注册资本金标准,可以达到甄别取舍的作用,即吸纳资力雄厚、规模较大的跨国银行进入中国,而将资力较弱、规模较小的跨国银行排斥在外。
  2、双重许可与母国监管要求 
  《管理条例》八条规定了外资银行的双重许可与母国监管要求: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应同意其申请,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设立合资银行,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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