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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存在的银行种类及其在监管上的区别

我国目前存在的银行种类及其在监管上的区别


何秀娟


【摘要】针对眼下银行业改革和外资金融机构大举进入国内金融市场的法律环境,笔者就目前我国金融背景下存在的几类银行逐一分析,并对外资银行并购相关的法律、财税方面的问题作了相对深入地探讨。
【关键词】外资银行;权力能力;外资银行的并购
【全文】
  透视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大体有如下的机构划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其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就是银行,而银行又有着各种不同的分类形式。各个种类银行在权利能力、资金注入条件及方式、注册资本、设立程序、管理层等方面的规定又不尽相同,本文试就目前国内存在的各类银行在监管层面的区别作一详细划分。在区分其监管规范之前,让我们先来厘清本文的各类主体,即各类银行之间的关系:
  首先,根据2001年国务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1)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即所谓的外资独资银行;(2)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3)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即合资银行。总体而言,我国外资银行的形式包括外资独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和代表处等,在金融统计时,外资独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往往合称营业性外资银行,代表处则被单列为非营业性外资银行,而后者在本文中不作讨论。 
  其次,根据银监会2003年12月8日发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外资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银行持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中资银行按外资银行类型中的中外合资银行监管;外资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银行持股得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中资银行按中资商业银行监管。当然,在具体的监管规范上会有所区别,下文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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