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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叉报复的性质及我国的对策

试论交叉报复的性质及我国的对策


董丽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它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合法组织机构。而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和支柱。新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和它的前身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相比起来更具有强制性、自动性和可操作性。这种新的发展趋势反映在越来越多的不同国家开始选用这种新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问题。交叉报复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的一个新概念。本文试图通过论述交叉报复的概念、程序、实施方式以及限制等一些基本问题来探讨交叉报复的性质。
我国已经于2001年11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我们充分享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权利但也要履行相关的义务。既然交叉报复机制已经存在于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中,我们就无法逃避,只能选择面对。如果不能解决好对争端解决机制中交叉报复的应用的问题,我们就很有可能成为交叉报复的对象。本文亦探讨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交叉报复
【全文】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交叉报复制度
  (一)交叉报复的概念
  在WTO成立之前,《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制度中就有关于报复程序的规定,在GATT缔约方之间如果发生争端,且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经全体缔约方同意,有关缔约方可以中止对致害方承担的关税减让或者其他义务。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对其发展又引入了“交叉报复”概念。如果败诉方在合理期限内不执行建议或者裁决或在合理期间届满后20天内,与胜诉方无法达成双方可接受的赔偿办法,胜诉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报复。与关贸总协定体制不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了更有力的报复措施,即交叉报复。它规定在《争端解决规则程序与谅解》的第22条第三款,起诉方可以选择请求批准的三种报复方式,首先是同部门,然后是跨部门跨协议的进行报复,直至报告水平与遭受压制或损害的水平相当。但为了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相区别,我认为交叉报复应该指的是后两种报复。因为从交叉报复的翻译——cross retaliation来看,DSU第22条第3款的第一种同一部门中的报复被称作“并行报复”——parallel retaliation似乎是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报复的沿袭,而后两种报复中的“跨部门报复”又叫作cross -sector retaliation, “跨协议报复”又叫作cross-agreement retaliation ,所以我认为似乎把后两种报复称作交叉报复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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