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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批中国酒文化的法律意义

歪批中国酒文化的法律意义


郑建云


【关键词】法律文化;传统酒文化;法治;扬弃
【全文】
  中国酒文化之盛兴,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大到任何一家大型综合商场、购物广场、连锁店、小到社区超市、街边小卖部,哪里不是酒?哪里不是卖酒的店?一年又一年,一年比一年壮观……古语说:“酒后不入室”。<<景岳全书>>中说:“酒可乱性,亦可乱精”,即导致生精功能紊乱,伤肾耗精,影响优生优育!李白嗜酒如命,陶渊明以“造饮必尽,期在必醉”,两人均生下低能儿!喝酒过量容易导致高血压!酒后驾车易出事故!喝酒过量损伤大脑!“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由酒精引起的死亡率和发病率,是麻疹和疟疾的总和,而且也高于吸烟引起的死亡率和发病率……与源远流长的酒文化和铺天盖地的酒广告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几乎每天都有人因急性酒精中毒被送往医院抢救,甚至断送性命,每年有超过11.4万人死于酒精中毒”,“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的统计资料表明,我国近年来饮酒人数一直呈上升趋势。目前我国男女饮酒率分别为84.1%和29.3%,酗酒者出现低龄化现象,女性的比例不断增加①”。急性酒精中毒被称为现代生活的梦魇;慢性酒精中毒被称作“杀人不见血的刀”――谈笑间,“酒逢知己千杯少”,给你“温柔地一刀”!然而,我们依旧有人在说:“中国酒文化的实质是儒家文化②”,说什么“李白斗酒诗百篇”,说什么“杯酒释兵权”,说什么“无酒不成宴席”,说什么“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 然而,中国法律文化虽然比不上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也可谓历史悠久: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人论述过法律问题,并形成了区别故意与过失,偶犯与累犯的刑事法理的观念――这对于今天的法律文化发展来说,仍然是意义非凡。令人感到惋惜的是,我们的法律文化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文化;直到今天,我们仍然不能低估它对我国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影响。法学家们认为这种法律文化之所以形成并延续至今,是受“阶级斗争形势、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及其对统治者治国思想与策略发展”的影响。但笔者以为: 一、 中国酒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动因! 我们知道:中国酒文化无疑早于中国法律文化产生,并早于中国法律文化繁荣昌盛。由于古代中国人嗜酒,一代又一代相传,延续至今:犹如滔滔江水,前浪推后浪,一浪比一浪,连绵不断,一浪高过一浪,形成了以“礼”、“仪”为中心的酒文化。“酒”酿造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潜规则,并使之成为一种社会功能强大,却不成文的以“礼”、“道”、“仪”、“德”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观念。这种潜规则盛行于中国历代社会,在“杯酒释兵权”、“无酒不成宴”、“酒逢知己千杯少”、“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之时将中国酒文化推向高潮,形成了“无酒不成方圆”的中国特色传统酒文化,排斥了中国近现代法律文化的进步和发展。凡事不分大小,只要你够“海量”,摆上一桌酒席,哪里顾得上主人摆的是什么宴――即使是“鸿门宴”,又能怎样?三杯底朝天,一杯接一杯,你说痛快不痛快?痛快二字没说出口――已经把事情搞定!至于是当事人各方协商让步,还是联手嫁祸于他人,谁知道?反正是酒的作用如此巨大,还需要法律干什么?用不着嘛! 二、 中国酒文化是刑事法律思想文化异常繁荣的动因。 我们知道:酒,左边偏旁部首是三点水,代表着中国酒文化中独有的“三巡”习俗,即无论是待客还是朋友小聚,要先喝三杯,再来些别的花样,这似乎蕴含着古代官员的巡回检查。右边是是“西”加一横,其中“口”在我国古代象形字中代表着装酒的酒坛,蕴含着当事人之间的争端,在裁断之前,处于一种除当事人之外其他人均无法全面知晓的事实状态(分为三种情形:满罐子不荡、半罐子来回摇荡、没有时空空荡荡③);“兀”代表着酒坛上端用于提或挑酒坛的“把手”,可以将整个酒坛提起来回移动,蕴含着衙门里主持公道的官爷(也分为三种类型:上面一横代表第一种,即能够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的官;下面一撇代表第二种,虽然其袒护了一方,但能够保持一定的度,且能够自圆其说;一折代表第三种,完全是不分黑白,不问是非曲直)。“口”中一横代表着酒坛中酒的多少:由于不同的人用大小相同的酒坛或者一人用大小不相同的酒坛装酒的多少不一,为显示公平和计量方便,置一横于“口”中间;另一种可能是代表客栈的“小二”给顾客拿酒时,不能见了当官的二两变三两,见了老百姓二两变一两,而要公正对待,一视同仁。这一横蕴含着“公堂”之上,事实犹在,不可偏私!可究竟是否会出现偏私,那就在于“兀”即衙门里主审案件的官爷了――想赢官司?先拿三坛子酒来!官爷先晃晃悠悠,晃晃悠悠地巡三个回合再说:如果喝得痛快,你赢定了!如果你买酒时不幸遭遇了卖假酒、劣酒的奸商:居然敢拿假酒、劣酒来糊弄官爷?!杖五十,押入大牢,择日听审……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刑讯逼供也是从酒文化中诞生的:请人喝酒之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理亏之人;而喝了别人的酒,就要替别人办事——所谓“吃别人的嘴短,拿别人的手短”就是这个道理。为理亏的人办事的最好办法就是将与其对立的一方“屈打成招”――真可谓“喝了咱的酒……该出手时就出手”。酒文化之阴魂不散,乃刑讯逼供之屡禁不止的罪魁祸首! 可见,中国乃至全世界最早的法庭审判体系之构造,均来自于酒,来自于酒文化,是从酒文化的社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而不是凭空捏造出来的! 三、 中国酒文化是构建民主、法治为核心的现代法律文化的最大障碍。 现代中国社会,已经不是过去那个古老的封建社会,全人类步入现代文明的潮流不可抵挡,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中国的酒文化也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醉翁之意不在酒”嘛!特别是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之时,酒文化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从法治建设的角度而言,中国酒文化对国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制度建设、司法公正实现没有任何好处。 在酒文化的熏陶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可以同床共枕;在酒文化的熏陶下,审计工作人员猝死在被审计单位招待吃喝的酒店门前,全然不顾审计人员不能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的规定;在酒文化的熏陶下,行政权力可以为某些个人而设;在酒文化的熏陶下,司法权力可以偏私!在酒文化的熏陶下,法律契约可以公然被撕毁……在酒文化的熏陶下,权力可以被某些人用来无所不为。只有我们的法律,在酒文化的熏陶下,显得无能为力――在一个酒文化泛滥的社会中,谈何社会公正?谈何权益?谈何民主?谈何自由? 现代社会应该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法治社会是人们以法律秩序、公民权益、社会公正、民主自由为核心价值内容的理性追求。我们正在努力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一个法治国家必须具备社会理性。法律是社会理性的最佳表达。而繁荣的酒文化,酝酿着激情。社会不需要激情,激情之下没有理性,没有理性,就没有安定的社会秩序,也没有繁荣的未来。也许,酒文化可以在个体当事人之间构建和谐,但这种和谐是不稳定的,没有法律保障或者是无法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和谐,是一种暂时的、非持续性的和谐。我们知道,社会秩序因为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而具有多样样,而法律秩序是现代社会秩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秩序,是其他社会秩序得以实现和巩固的前提和基础。法律秩序虽然不一定完全体现公正,但是,法律秩序追求社会公正,以社会公正实现为最高价值目标,具有确定性、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等特点,只图“一时之快”的酒文化与理性的法律秩序背道而驰,从而成为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的现代法律文化建设 的最大障碍。 四、 摒弃中国传统酒文化,建设中国现代法律文化,推进中国法治进程。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律师要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辩护,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向社会提供“陪酒”服务;我们的法官要依法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伸张正义,维护公正、平等、自由的理性法律秩序,而不是在酒文化的熏陶下为某些个人或组织提供庇护服务;我们的政府官员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而不是酒足饭饱之后,在老百姓面前作威作福;我们的权力代表要依法履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兑现自己为公共决策献计献策的庄严承诺,而不是端起酒杯点头哈腰。 现代法律文化建设需要我们认真总结我们古老的过去,摒弃包括中国传统酒文化在内的文化糟粕,弘扬以社会民主、自由、人权为根本理念的现代法律文化,推进中国法治进程。 总之,歪批中国酒文化的法律意义在于:中国传统酒文化对中国法治建设有百害而无一利,应尽早摒弃之!直到有一天,我们可以振臂高呼:咱就是不喝酒,怎么啦?让法律为我们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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