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征集用语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探析——由一起案例引发的思考
滕艳军
【摘要】“天高几许问真龙”,一句广告征集用语引发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广告征集用语一般具有生动形象的艺术性和高品味的文化性,它的产生凝结着创作者的智力劳动,而且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广泛传播性,因而属于
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范畴。从实质上讲,征集创作属于委托创作。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一些广告主在征集广告中常常作出被采用的广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广告主的声明,这种声明是广告主的要约,如果信息接受者参加征集活动,提供自己创作的广告作品,就视为应征者接受广告主的声明,该作品若被采用,其著作权应由广告主享有。
【关键词】广告征集;作品;著作权;归属
【全文】
一、案情回顾
刘某因南宁卷烟厂、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下称真龙广告公司)侵犯著作权向法院起诉。2002年8月22日,南宁卷烟厂与真龙广告公司签订《“拾万元诚征广告用语”活动合同书》,委托真龙广告公司全程策划,向社会征集“真龙”香烟的广告用语活动。2002年9月13日,真龙广告公司开始在我区的各大媒体上刊登“十万元诚征‘礼品真龙’广告用语”启事。刘某于2002年9月29日将自己创作的12条应征广告语寄给真龙广告公司,其中第3条广告语的内容是“天高几许?问真龙”。经读者投票评选及专家评定,刘某创作的“天高几许?问真龙” 获入围奖,列于“品位篇”。奖金是500元和价值400元的“礼品真龙烟”一条。刘某未去参加颁奖典礼,也未领取奖品、奖金及获奖证书。征集广告语活动结束后,南宁卷烟厂按其与真龙广告公司的约定,将刘某获奖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中的问号删掉,修改为“天高几许问真龙”,广泛用于宣传和广告上。在南宁市、桂林市、柳州市等城市街头及南宁至桂林的高速公路都可以见到包含“天高几许问真龙”广告语的“真龙”香烟广告牌。各大报刊、电视台也都发布了相关的电视广告,公园的门票、汽车票的背面也印制了包含“天高几许问真龙”广告语的“真龙”香烟广告。2003年11月,刘某认为南宁卷烟厂与真龙广告公司未依广告内容支付奖金,且未与其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就修改其作品,大量复制发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在与真龙广告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南宁卷烟厂与真龙广告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