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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适用于香港的条约之继承

  对于双边条约的继承,也可以分二种情况区别对待: 
  1、对于英国缔结的适用于香港的双边条约。如果中国与其他国家订有相同内容的双边协定,中国可与有关国家谈判协商,使中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扩大适用于香港。如果中国未订有类似双边条约,中国政府可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区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同其他国家签订新的相同内容的协定。为适应香港1997年后政治从属的变化,目前,港英政府正逐步将原来在香港适用的英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改为香港独立与其他国家订立的双边协定。 
  2、香港以自己名义独立缔结的双边协定。对于此类协定,仍需中国政府经与有关国家协商,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在合乎法律权限的范围内使香港在1 997年后仍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继续适用这些协定。 
  四、结语 
  目前,直接或间接适用于香港的国际条约或协议约有500多项[5],其中有相当一大部分是通过英国而适用于香港的,香港作为独立缔约方缔结的条约并不多。在大部分适用于香港的条约中,我国尚未加入的为数也不少。所以,在具体的条约存废问题上,我国方面的工作是艰巨的。同时,在具体的约文内容取舍上,还需把握这样一个尺度,即: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主权完整;有利于香港治权的顺利交接;有利于未来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总之,目前适用于香港的有利于香港未来的国际条约及香港从中取得的实际权益,都应予以维持。决定目前适用于香港的条约的具体继承与否,亦应符合这一精神,遵守《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中关于国际条约在香港适用的具体规定,符合关于条约继承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和有关条约的具体规定。 
  
【注释】本文与王小娟合作,王小娟为第一作者。
[1]该项谈判内容由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国际权利与义务专家小组负责。
[2]《人民日报》1994年7月8日第10版。
[3]《中英联合声明》第3条,《PRC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
[4]参见周鲠生著《国际法》上册第153页。
[5]参见蔡诚、肖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法释解案例全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3月第1版,第316页。
【参考文献】1、《一国二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肖蔚云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5月第1版。  2、《条约法概论》李浩培著,法律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版。  3、《香港法的理论与实践》董立坤著,法律出版社,1990年4月第1版。  4、《中英联合声明》  5、《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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