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但是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应该本着促进当事人之间公正和公平快速结束审判的目的,对国际管辖权进行考虑,这就使考虑不方便法院原则成为可能。确实有很多法学家认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确定日本法院的国际管辖权上还是有作用的。
在实践中,下级法院创设了有关国际管辖权的一项规则,即“特殊情势主义”。该项规则旨在确保据以确定国际管辖权的公平原则,换言之,确保当事人之间的公正和适当、快捷的审判。而在适用该规则时,所应考虑的因素包括获得证据的相对容易、非自愿出庭的强制性程序规则的适用、获得证据的成本、判决的执行、获得公正、适当和快捷审判的其他有利和不利的因素。日本法院所采用的特殊情势主义非常类似于美国的非方便法院原则,不仅其适用的方法相当灵活,而且在适用该主义时所应考虑的因素效仿美国的做法而类同于私人利益因素。然而,日本法院并不考虑公共利益因素,因而有学者认为日本的“特殊情势主义”更类似于魁北克的非方便法院原则。
尽管如此,“特殊情势主义”毕竟是一项有别于非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则。第一,该规则的适用并非以必须存有另一个更为适当的外国法院为前提条件;第二,根据该项规则,日本法院只能撤销诉讼,而不能有条件的中止或撤销诉讼;第三,在依该项规则而撤销诉讼时,日本法院是以其无管辖权为由,而非声称其有管辖权但拒绝予以行使。因此,严格地说,“特殊情势主义”并不是非方便法院原则,而只不过与之相类似而已。
3.择地行诉和禁诉命令
“择地行诉”或“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是指当事人将自己的诉讼提交到一个他感到自己可以获得最有利判决、裁判的特定法院或者管辖区域的行为。
日本学者认为择地行诉是确立国际裁判管辖权规则时所应予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管辖权规则一旦确立,当事人在其认为最为适当的法院进行诉讼自然是正常的,此种行为不应予以谴责。不过,在日本,由于国际管辖权规则尚未完全确立,因而应避免制定此种过分有利于某类当事人的管辖权规则。
禁诉命令(anti-suit injunction)和诉讼中止令是英国、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民事管辖权中的两大阀门,都是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手段。禁诉命令是送达给已经是外国诉讼原告或者威胁要成为外国诉讼原告的当事人的、要求其不继续参与或不提起上述诉讼的命令。 禁诉命令可用于达到许多目的,例如用于阻止案件在外国法院审理,用于延缓或阻止在外国法院的未决诉讼的进展,以便本国诉讼能够赶上与之竞争的外国诉讼。
对于禁诉命令,在日本至今尚没有有关此方面的判例,但学界认为在理论上法院可以颁布命令以禁止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然而用以判定是否作出此种命令的标准尚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