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本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初探

  一、日本的法院系统
  现行《日本宪法》于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宪法规定:实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三审制”。四级法院即:简易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在高等法院之下,与地方法院平行,还设置了家庭法院。
  日本最高法院是宪法规定的唯一行使最终审判权的机构,有14名法官,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审判时,重大案件由全体法官组成的大法庭审理,其他案件由5人组成的小法庭审理,小法庭共有3个。
  日本高等法院共有8个,分别是东京、大阪、名古屋、广岛、福冈、仙台、札幌和高松高等法院,另外,在6个城市设立了高等法院的分院。高等法院审理对地方法院、简易法院和家庭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控诉和对地方法院、家庭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的控诉,以及地方法院针对简易法院民事判决的控诉的二审判决的上告。高等法院的审判原则上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有时由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
  地方法院是一审法院,它管辖归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外的所有一审案件,以及对简易法院一审的民事判决的控诉案件。地方法院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审理和三人合议庭审理两种,大多数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对地方法院判决的控诉及上告审法院是高等法院。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设四所),日本现有地方法院50个,分院200多个。
  简易法院管辖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简易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控诉审法院是地方法院,刑事案件的控诉审法院是高等法院。日本现有简易法院400多个。
  家庭法院设立于二战以后,是专门处理家庭纠纷案件和少年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在家庭关系案件中,主要审理离婚、婚姻无效、亲子认定等所谓家事诉讼案件。家庭法院判决的控诉审法院是高等法院。日本现在家庭法院50个,分院200多个。
  日本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即使法院存在上下级关系,下级法院也不受上级法院的指挥监督。只是在当事人对下级法院的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后,上级法院才有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的权利。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二、管辖权规则的渊源
  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日本法律的主要渊源。虽然判例在日本不能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但在国际民事管辖权领域里,判例却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