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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欧盟反补贴调查程序

  三、听证和披露
  委员会应当为利害关系方提供听证的机会。反补贴基础条例第11条第5款规定:“如果委员会已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在欧共体官方杂志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并表明其利益可能受该程序结果影响的,在说明他们要求听证的特别原因后,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听证。”在一般情况下,听证会有负责案件的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方参加。一般认为,在提交完整的调查问卷后,利害关系当事方(尤其是出口商或者受反补贴调查影响的第三国)至少会要求举行一次初步听证会,目的在于提交有关损害和补贴存在的最新证据并对其他当事方书面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论。因为委员会坚持所有关于补贴和损害的最初信息应在答复调查问卷时提交,所以他们要想有机会讨论最新的或者更多的完整信息,就有必要举行听证会。除了上面我们所提及的听证会的目的之外,听证会并不是绝对必要的,除非当事方希望委员会的办案人员注意特定的问题。但是,举行听证会总是有益的,因为它为利害关系当事人了解在每一个案件中委员会如何考虑争端的具体问题提供了指导。如果已经作了自我申报的利害关系当事方已经在合适的时间内(这个时间是回答初步调查问卷的时间)提出了召开听证会的要求,他们必须有听证的权利。如果在截止日期前提出召开听证会的要求,委员会没有给予听证的权利,这将构成对辩护权的侵犯,而且这通常是法院撤销委员会决定的理由。
  披露是反补贴基础条例第30条第1款为申诉方、进口商、出口商和他们的代表协会以及原产国和/或出口国规定的基本诉讼权利。他们可以要求委员会披露采取措施所根据的基本事实和审议的细节情况。就临时措施而言,要求披露的请求应当在采取临时措施之后立即以书面形式提出,委员会接到披露的请求后,应当尽可能快的做出合适的披露。实践中,在所有的核实性视察完成之后,委员会的办案人员开始就补贴、损害及共同体利益做出临时决定。在此过程中,委员会的办案人员同出口商/制造商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进口商或共同体产业之间会有许多非正式接触。例如:澄清“不完备信件”或提出进一步提供信息的要求,或者是更不正式的接触。在披露时,委员会将为利害关系当事方对临时决定做出评论规定一个截止日期。在已经采取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措施之后,委员会将正式通知诉讼涉及的当事方其做出临时决定的细节。可以安排办案人员和代表利害关系当事方的律师举行“披露会议”澄清委员会的观点。委员会仅披露对每一当事方的调查结果,不披露发布的公告中没有提到的程序的其他当事方的信息。委员会进行临时披露之后,试图影响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可以进一步向委员会提交有关补贴、损害和共同体利益的材料。由于临时反补贴税的最长有效期是4个月,办案人员应当把采取最终反补贴税的建议提前1个月提交理事会。实践中,这意味着办案人员在临时反补贴税措施到期前6-8周必须做出最终决定。利害关系当事方也有权要求委员会披露最终决定,或者是采取最终反补贴税措施的根据,或者是未采取最终反补贴的措施就结束调查或诉讼的根据。反补贴基础条例规定最终披露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在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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