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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欧盟反补贴调查程序

  2.抽样调查。与WTO《反倾销协议》不同,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并没有规定抽样调查方式。然而,反补贴协议并未规定不能采用抽样方法。因此,委员会已经认可了既然反补贴调查中同样出现了要求采取抽样的情况,那么在反补贴基础条例中应该有相应的规定,而且反补贴基础条例第27条规定,在申诉方、出口商或者进口商、产品或交易类型数目很大的情况下,调查可以限制在数目合理的当事人、产品或者交易中进行。
  如果在特定调查中建议使用样本,将在调查公告中正式通知,在公告中规定提交样本评论的具体期限。 为了获得与选择样本有关的必要信息,委员会应当与出口当局、任何出口商协会、进口商或生产商接触。所有利害关系方都可以提交有关样本选择的信息,委员会应当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咨询,让他们表达意见,以便能够选择有代表性的样本。在最后选择时,委员会更愿意选择其咨询过的并获得被咨询当事方同意的企业或交易作为样本。被选作样本的企业必须回答调查问卷,在调查中与委员会合作,并且委员会对其答复的调查问卷可能进行实地核查。如果有些外国出口商在选择样本时没有发表评论,但是向委员会做了自我申报并在适当的时期提交了调查问卷,那么委员会可能会允许其成为扩展的样本。然而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委员会也可能拒绝他们成为扩展的样本。对于上述出口商,如果希望委员会为他们确定单独的补贴幅度,那么他们就应该在答复问卷的同时提出为他们计算补贴幅度。在一般情况下,委员会会同意这样的要求,除非有许多出口商要求单独确定补贴幅度,以至于单独确定补贴幅度将带来不合理的负担,而且将阻止调查的及时完成。
  3.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的目的在于检查进口商、出口商、生产商等提交的信息,核实所提交的有关补贴和损害的材料。在一般情况下,尽管采用了抽样方式,也会对调查中所有合作的利害关系方实地核查。反补贴实地核查程序要在当地政府不反对的情况下进行。然而,如果出口商较多时,委员会的办案人员仅访问被抽样选定的出口商。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将通知那些不会被实地核查访问的当事方,以便他们有机会提出对他们进行实地核查访问的要求。此时,委员会会给予这些企业说明他们的调查问卷中存在的可能不正确的任何方面、任何类型的问题的机会。如果相关企业没有要求给予实地核查的机会时,委员会可以自由决定选择调查问卷中提供的数据作为根据。
  一旦被调查方同意了实地核查计划,委员会一般会发给所涉利害关系方“实地核查前信件”,制定具体的计划,对所涉企业在实地核查前应做哪些准备提出建议,并初步要求所涉当事方准备各种文件。当然这不并排除实地核查时进一步要求提供所获信息的细节。笔者认为,利害关系方应充分注意这种信件中提出的每一个要求,这样做将会有利于整个实地核查的进行。实地核查是证明所提供数据准确性的唯一机会。委员会不会应利害关系方的要求日后进行第二次的实地核查。鉴于“可获得的最佳事实”规则,如果实地核查时发现调查问卷中的数据不能作为根据,委员会只能不顾提交的信息,而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事实”作裁决。因此非常重要的是,填调查问卷时必须适当核实所有信息。实地核查会议一般用英语举行。一般来说,在实地核查继续进行时,委员会会审查各种文件,并要求带走此类文件的副本。这种文件的副本最好一式两份,一份给委员会,一份给利害关系当事方和/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反补贴实地核查需要的时间的长短取决于调查所涉企业的规模、委员会负责办案人员对所控补贴的熟悉程度、调查所涉企业提供文件证明调查问卷正确性的效率。被调查企业的良好准备常常是加快实地核查速度的良好基础。反补贴实地核查一般持续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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