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欧盟反补贴调查程序
On EU Anti-subsidy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欧福永;冯素华
【摘要】欧盟的反补贴调查程序比较复杂。本文论及了欧盟反补贴调查的发起,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三种调查方式,以及听证和披露等问题。
The EU Anti-subsidy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is comparative complicated.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initiation of investigation,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sampling investigation and verification visits, as well as hearing and disclosure.
【全文】
自从加拿大于2004年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以来,欧盟已在密切关注我国各类补贴政策和信息,在不久的将来极有可能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为了顺利开展中欧贸易,保护我国产业的发展,有必要认真研究欧盟的反补贴调查程序,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调查的发起
欧盟反补贴基础条例,即第2026/97号条例(2004年又作了小幅修改)。 其第10条规定,某确定产品的共同体产业向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发起反补贴程序。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代表欧共体产业的书面指控,委员会也可以主动开始反补贴程序。在没有人提出申诉时,一成员国如果拥有补贴及其对共同体产业造成损害的证据,它要把该证据交给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分析提交的申诉书,以便确定申诉是否满足必要的要求。比如,是否满足“共同体产业”的代表性要求。反补贴基础条例规定,一项申诉只有得到其产量之和占共同体相关产业生产总量的50%以上的共同体生产商的支持时才符合代表性要求;如果一申诉只得到其产量之和占共同体相关产业总产量的25%以下的共同体生产商的支持时,委员会就不得展开调查。如果满足表面证据要求,这个事项将作为咨询委员会下次会议咨询的事项提上议事日程。另外,申诉书中应该有申诉方的身份描述、被控产品说明、补贴和损害的充分证据等。因为,反补贴基础条例第10条第11款规定,如果没有补贴和损害存在的充分证据,就驳回申诉,拒绝发起调查程序。当然对证据的“充分性”审查标准相当宽松,委员会对申诉做出初步分析后,认为满足发起调查的要求,就会考虑发起调查,并进而向咨询委员会咨询,建议正式发起调查。一般来说,如果委员会建议开始反补贴程序,咨询委员会不会反对发起反补贴程序。经商议后,如果很明显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发起调查合法时,委员会应在提出申请后45天内发起调查并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发布调查公告。如果证据不足,委员会应在提出申请后45天内将此结果通知申请者。发起调查通知公告之前,委员会对整个申诉(甚至其存在)保密,除非被控告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出口国政府要求特别通知。然而提交申诉的非保密版本也是相当重要的,因为调查正式发起时,要向利害关系当事方提供申诉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