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欧洲理事会的工作还鲜为人知,但它对欧洲法律的统一所作的贡献却是有目共睹的。欧洲理事会所拟定的100多个有关法律统一、国际法律合作、以及某些实体法标准的实施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已经成文。[18]它们可以分为这样几类:“特权和豁免”、“人权”、“社会事项”、“公共健康”、“文化事项”、“专利”、“电视广播”、“国际公法”、“其他法律项目”以及“人员的流动”。比较有名的公约是1949年《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欧洲公约》和它的5个议定书,根据该公约还在斯特拉斯堡设立了欧洲人权法院。其他公约涉及的更多的是技术性的事项,如儿童
收养法、人类血液的出售、尸体的移交、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认可、文化遗产的保护、多重国籍、最后遗嘱的登记、机动车统一保险、法律援助、动物保护、刑事司法协助、道路交通肇事的统一惩治、驾驶执照、迁徙自由、死刑的废除以及恐怖主义的防治。
通过欧洲理事会的经验可以看出,即使最传统的法律统一化方式即通过国际公约进行法律的统一,也能够取得巨大成功,只要这些公约所涉及的事项是经过精心选择的,并且相关国家对于这些事项具有非同寻常的共同利益。从制度上讲,欧洲理事会所进行的法律统一的工作是在欧洲法律合作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 on Legal Cooperation)的推动下进行的,该委员会在1963年成立,由政府代表组成,对任何事项的讨论须有三分之二的多数代表的参与。
本文对非洲国际私法未来发展所面临的挑战作了明确的分析。最大的挑战是,使人们尽快获得并利用该领域实际存在的法律资源和资料。其次,对非洲主要国家的现行法律及其实践进行系统研究,以便制定国际私法示范法,使之能够成为非洲国家未来法律改革的向导,并且可以为非洲法律职业团体提供一个可靠的参考内容。
【注释】 本文是2000年8月7日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兰德阿非利加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国际私法研究会”的会议论文。感谢作者为译者提供了这篇论文,并允许我将它翻译成中文。虽然文中的一些观点还值得商榷,但通过该文,我们可以对非洲国家的国际私法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朱伟东译洪永红校
【参考文献】[1] 典型的例外是:U.U.Uche,“Conflict of Laws in a Multi-Ethnic Setting—Lessons from Anglophone Africa”,in 1991 Ⅲ (vol.228) Recueil des Cours 1992,pp.273-438 and P-F Gonidec and M A Glele,“Les Conflits de Droits”,in P-E Gonidec,ed,Encyclopedie Jurisdique de L’Afrique—Tome Premier:L’État et le Droit,Abidjan,Dakar & Lome 1982,pp.423-452.
[2] 例如,南非1953年《遗嘱法》在1965年经过修正以实施1961年的《《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3]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3款规定:“有关个人身份及享受权利的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于国外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