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非洲国际私法

  认为以国籍为连结点的国家会反对以住所作为连结点的观点是错误的。相反,这些国家在识别阶段采用了非常复杂的区分制度,即在某种情况下某一特定权利是否属于属人法(personal law)范围、物之所在地法(lex sitae)范围还是属于调整合同和侵权中都有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les actes et faits jurisdique)的某一法律的范围。因此,虽然属人法(国籍)会支配所有人身和家庭关系,不过,法国的司法部门最早在1950年代也曾将配偶双方的共同居所地法作为支配他们离婚案件的准据法,他们只是认为,每一项婚姻中所默示(或明示)达成的婚姻契约应受自己的法律即契约自体法支配。[6]
  而在继承法方面,这两类国家不存在大的差异。受民法典影响的非洲国家和以住所作为连结点的非洲国家一样采用了分割制原则。
  在合同法领域,受法国法影响的非洲国家不象受英国普通法影响的非洲国家那样过于重视当事人推定的意图。相反,在这些国家,准据法是根据某些客观的“联系”(links)如合同所适用的语言而确定的。在不能找到明显的标志时,准据法可以参考合同主要履行地而确定,例如,在货物销售合同的情况下,合同主要履行地通常是货物的交付地。若仍不能确定准据法,最后还会考虑合同的缔结地。
  在侵权方面,遵循大陆法传统的非洲国家不太倾向于允许偏离侵权行为地规则(lex loci delict rule)(例如,除非受害方和侵害方具有相同的国籍)。
  至于程序方面,国籍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一国法院就任何时间内涉及其国民的事项扩大管辖权,无论该国民是否居住在该国。这就意味着南非债权人可以在加蓬起诉加蓬籍的债务人,他也可以在该国请求执行针对该债务人的财产所作出的最终判决,只要债务人具有加蓬国籍,他是否住在加蓬国内无关紧要。
  4.法律的僵硬性与法律的不稳定性
  在非洲国家,能否稳妥、可靠地适用国际私法,其主要困难和障碍并不是由法律制度和移植到该大陆上的传统的多样性造成的,而是由极其复杂的时际规则造成的。独立后,非洲国家无一例外地继续适用继承下来的法律制度,但同时它们又中止了同该法律“来源国”即以前的殖民国家的法律发展包括其法院所发展的法律的联系。
  马拉维是一个极典型的例子。当它还是尼亚萨兰保护国时,在该国适用的一般法律制度是由所谓的1902年《英属中部非洲枢密院令》(1902年第663号)决定的,该命令将1902年8月11日在英国生效的法律制度引入到马拉维。1964年《马拉维独立令》第4条最终确认这种经过本地立法补充的法律制度在马拉维具有法律效力。此后,1966年《马拉维共和国宪法》第5条再次确认该法律制度的效力。从1964年后,当时继承下来的英国法律在马拉维开始以新的面目出现。同样的情形也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在不同的日期发生在其他非洲国家。独立后,前殖民国家内所确立的司法判例也不再自动构成新独立非洲国家的司法判例,但它们仍然是具有“说服性效力”(persuasive authority)法律渊源。结果是,造成大量的法律的不稳定现象。例如,英国法院在17世纪在Ward v Kinswin案[7]中所确立的禁止作出外币判决的先例被英国议会在1975年推翻了。[8] 15年后,南非判例最终遵循了英国所确立的新的规则。[9]其他非洲国家是采用英国的新的规则还是旧的规则,还令人迷惑。不过,在一国国内货币非常不稳定并且不可信赖的情况下,该国法院仍拒绝作出外币判决,就会使现金交易外的其他商业行为成为非常冒险的事情。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