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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国际私法

  另一个普遍现象是,非洲国家的法律制度在过去一直并且现在仍继续受到所谓的国内法律冲突的挑战,这种法律冲突是非洲社会传统价值和公正观念与移植而来的欧洲规范和法律的冲突。所以,相冲突的法律规则可能竞相适用于同一案由或事实的观念,对于非洲国家来说并不新鲜。
  但传统意义上的冲突法即国际私法,却是一个最为非洲国家立法者和学者所忽视和遗忘的一个法律领域。 [1]直到目前,在非洲除南非外,没有一个非洲国家有一本专门论及国际私法问题的教材。也许,学者们对非洲国际私法缺乏兴趣可归咎于造成后殖民时代非洲国家贸易关系被扭曲的特殊方式。通常,全部非洲国家贸易额中只有5%是在非洲内部进行的。前殖民势力现在仍控制着非洲的所有经济关系,甚至直到最近,美国还更乐意把自己在非洲的任何利益委托给伦敦、布鲁塞尔、巴黎或里斯本的某些人士代理。
  2. 以住所作为连结点的非洲国家国际私法的特点
  在非洲,仍有18个国家仍采用住所作为连结点,它们仍固守着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原则。
  它们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判例法,国际私法不是制定法,也不是法典的一部分。
  这些国家对法律规则包括外国法律规则的识别,大部分是根据法院地法进行的,因此,它们常常曲解作为准据法的外国法。
  虽然这些国家普遍承认公共政策例外原则,但它们几乎都没适用过该原则。这些国家通常不适用外国的刑法和税法,因为这等于是代表另一个国家实施主权行为。在非洲普通法国家,也许除利比里亚外,都不存在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利比里亚,法院一般会遵循美国法院的判例。
  这些国家都不接受反转。
  在这些国家,住所还主要是根据虚构的当事人的意图(animus)而不是实际情况来决定。因此,住所的概念仍是一个人为的解释问题,它会造成挑选法院现象的产生。而对于妻子和孩子来说,依附住所的概念很明显是歧视性的,并会导致严重的程序不公正。
  同样,适用于夫妻双方的被认为是不可改变的婚姻财产制度,只根据结婚时丈夫的住所来决定的规则,也明显违反了性别平等的基本原则。非洲大陆法国家在很久以前就已对规则进行修改,以使它能够反映平等原则,而非洲普通法国家却未采取任何措施。
  这些国家另外一个与时代不符的做法是,继续将婚权(martial power),或在那些象征性地废除婚权的国家,它仅仅是指配偶的缔约能力,识别为所谓的婚姻人身后果(被认为是由法院地法支配),而不是财产后果。在这些国家,离婚时扶养费的支付或扶养费的一次性支付,还被认为是离婚后果的一部分,因此,它们同样受法院地法的支配,而不是由与它们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的(外国)婚姻财产制度支配。
  在继承法方面,以住所作为连结点的非洲国家的一个主要特征是采用所谓的分割制原则。根据该原则,动产由死者的住所地法支配,而不动产由物之所在地法支配。这极易导致无法克服的困难和冲突,并且为挑选法院提供了大量的机会。幸运的是,在遗嘱方面,这些国家通过采用《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使这方面的情况清晰、明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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