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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关系

  电子记录是按一定的规则存储在硬件设备(如计算机及其辅助设施或与计算机及其辅助设施具有同等功能的相关设施)或电子网络中的电子化信息或数据,它们容易丢失、易于被篡改和伪造、易于受人为或意外灾难[31]破坏且不留下任何痕迹;当电子记录处于保留或储存状态时,又具有无形化的特点。正是这些特点,至今无法彻底排除人们对于电子记录是否具有传统法律上书面形式功能的疑虑。然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给人们提供了许多可供选择的技术解决方案,如防火墙、数字签名[32]、安全卡、安全管理伺服器、移动存储设备等,借助于这些技术,并将其法定化,电子记录也就实现了法律上关于书面形式的可储存性功能。当纸张被人类普遍接受作为法定的书面形式而存在时,也一样存在被损毁、被篡改和伪造、受人为或意外灾难破坏的局限性,而人们并没有因为此种局限放弃对纸张的使用。与此相反,纸张用作书面形式的介质时,其内容的可再现性比较直观,而储存电子记录的设施对其所载内容的可再现性却没有纸张那么直观,它需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来检索或调取。随着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不断普及,正常情况下电子记录的检索或调取工作,完全可以在没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的情况下独立完成,比如读取软盘中的数据等。另外,包括纸张和电子记录储存设施在内的任何可以满足于书面形式功能要求的介质,在遭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时,都需要相关专业技术及其人员的介入,如司法鉴定等,方可恢复原状或辨别真伪。所以,电子记录完全具备了法律上关于书面形式的可视性功能要求。我国现行<<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任何一种介质要成为被人们普遍接受又能够满足法律上关于书面形式的功能要求的载体,除了这种介质本身的特性外,还需要相关的辅助手段予以证明才能完成,比如,纸张上的文字记录要辅之以签名或盖章,被伪造后要经过专业技术鉴定才能予以认定;电子记录要辅之以数字签名(也称作电子签名[33]),被伪造后要经过计算机专业技术鉴定才能予以认定等。此外,诸如法律制度的完整设计[34]、人们交易习惯的改变[35]等因素也在不同程度地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某种介质能不能或在多长的时间内被人们普遍接受、并成为法律要求的具有书面形式功能的载体。因此,真实有效的电子记录完全可以实现现行法律对于书面形式的功能要求,并具有区别于传统法律上书面形式的特殊性,这一点在电子商务实践中已经得到了验证。电子记录可以并且应当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单独予以规定[36],对形成电子记录的当事人产生直接的强制性的法律拘束力,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某项记载全部或部分采用电子记录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我国现行<<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即基于电子记录的特殊性而赋予当事人使用电子签名或数据电文的约定选择权的同时,又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四、电子合同的签署与生效
  任何记录,如果仅仅具备书面形式的物理特性,还无法产生约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如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任何一种“书面”都只有在通过某种方法将其特定化以后,才能实现法律上书面形式的功能,并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比如传统合同中的“签字或盖章”,电子合同也是如此。电子记录一旦形成,如何才能将其特定化,从而达到与合法签署的传统书面文件同样的法律目的,敦促当事人适当履行自己所作的承诺呢?
  电子记录的书面形式问题,是在法律规范对人们普遍适用的意义上来讲的。我们如何将这种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具体化,渗透到每一个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具体行为之中?在传统商务活动中,人们往往通过按手印、手写签名、加盖图章等方法,来确认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其所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体内容,即所谓合同的签署问题。只有经过当事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的书面文件,才具有约束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反之,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世界各国法律对文件签署作出了不尽相同的规定,目的主要在于:1、明确交易主体及其身份;2、表明书面文件来源合法;3、体现当事人所签署的书面文件内容的真实性。然而,电子商务时代,人们对于商业机会的把握,往往就在极其短暂的瞬间,严格恪守传统法律对于书面文件的签署规则,丧失掉的不仅仅是商业机会,更是葬送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前途。电子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可能无法与对方当事人谋面,为了证实对方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所能依赖的有效信用工具,也只有在数据电文往来过程中形成的电子记录。电子记录与传统书面记录在表现形式上完全不同,不可能要求电子合同的当事人采取像签署传统书面文件完全一样的方式对电子记录进行签署。为了解决这一现实问题,电子签名[37]应运而生。
  电子签名,指关联或附属于往来的数据电文,能够起到鉴别身份或验证信息内容真实性作用的电子记录。它主要是通过对某种或某几种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起到一种保障性信用工具的作用,将传统书面签名的法律功能与计算机应用技术能力结合起来,通过保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个人信用,从而实现整个人类的社会信用。
  为了满足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电子签名须具有与传统书面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并能反映电子签名所特有的技术性能。作为一项技术指标,电子签名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其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如何保证电子签名的法律功能呢?首先,电子签名技术应当保持与国际标准接轨。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网络来开展的,它不像传统商务中那样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所有的交易主体在这个网络中都将被“一视同仁”,维持电子签名技术的国际通用性是必然之举。其次,电子签名技术必须具有相当可靠的安全性。当一项技术被法律认定为一种安全标准时,就要能够保证电子记录不会轻易受到破坏;即使遭受破坏,也要能够保证该记录在经过一定的修补程序后就可以尽快恢复。再次,电子签名技术要能够在使用者及其使用环境不同的情况下,保持电子签名的唯一性。因为,电子商务过程中,要求通过不同的电子签名来识别不同的交易主体及其意思表示内容的真实性,是某项技术能够用作电子签名技术的法律依据所在。最后,电子签名技术要能够表明某一特定电子签名是在其合法拥有者意志支配下产生,并与附属该电子签名的电子记录保持着关联性,任何人非经授权无法获取、占有和使用。电子签名一旦产生并使用,将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须承担因自己使用该电子签名而引起的任何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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