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仍是一部“笨法”
李明强
【摘要】我国的法制建设,以具蔚然成风的相当规模,何其幸哉!然而,大多数法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究其原因,实在是“笨法”横行!人大监督法出台了,到处一篇欢呼,我原本想写一首颂歌,结果却只能成就一篇祭文,因为这仍旧是一部笨法。
【关键词】法律 监督法 各级人大监督法 笨法
【全文】
历时近20载,凝聚众多政客、专家、学者心血,承载社会众多期望的人大监督法终于横空出世。这一刻,有些人满足了,因为又一座政治丰碑树立起来了,在我们这个国度,法律出台很容易和政治丰碑密切联系起来,有人称这为“特色”,在我看来,这不过是中国权力运作模式中的潜规则而已;当然,面对这么一个“壮举”,依然是几家欢喜几家忧,我不幸就沦落为悲伤的角色。在我的视野中,抛却法的精神不谈,抛却宪政不谈,抛却民主不谈……但从技术层面上讲,这仍然不失为一部“笨法”!不管它现在套上了多少光环,它在事实上仍然是立法技术角度上的反面教材!
“笨法”理论不是我发明的,事实上目前为止,我还没有也不够格发明一种法学理论。这是国内著名立法学专家周旺生教授,经过自己多年亲身参加立法实践,从事立法理论研究所得出的理论成果。根据他的研究,目前,国内大多数法没有施行,或者很少被施行,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立法技术落后。他称这些法不能说是恶法,因为立法目的是好的,立法者也并不是怀着要实现一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来从事立法的;但既然没有得到很好的施行,那当然算不得什么良法了。不是恶法,又不是良法,那就是笨法了。只要这些法能够从立法技术上得到修正,很可能就跻身于良法美制的行伍了(详见 周旺生 《论法之难行之源》)。
这种经世致用的理论存在也至少三年了吧,当然呼吁立法技术的理论要更为久远,至少在国内有20年了。很可惜,直到现在,立法技术始终不能受到立法者眼帘的眷顾。人大监督法,就是典型一例。
首先,立法对象存在问题。抛却一个国家机关,而专门针对这个国家机关的常设机构立法,是很幽默的一件事。众所周知,国家最高监督权是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至于人大常委会,它不过是一个常设机关而已,它应该有多少监督权,应该怎样行使监督权,那都取决于人大有多少监督权以及行使监督权的程序。常委会行使的职权具有法定性,这个没错,但它既然作为一个常设机关,更多的是具有授权性,就是它行使的职权是人大给的,它应该遵循的模式是“法-人大-常委会”。现在中间的桥梁没了,直接就是“法-常委会”,这该是多么好笑的一件事吆,但是我笑不出来,却想哭。退一万步讲,为了明确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法律可以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却不可以把人大和常委会分开,撇开人大,单独就常委会职权立法,因为监督权是人大的,常委会只是代表人大来行使部分监督权罢了。关于此点,在9月20日举行的一次监督法研讨会上,国内著名
宪法与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表达了明确的意见。当然了,看似幽默好笑的事,其实都不是那么简单。据另一位当初参加过监督法最早版本起草工作的专家介绍,开始的监督法版本是包括人大的,但是地方人大反映强烈,因为在个别地方从事了人大监督制度的创新实践,比较有效的如“个案监督”、“素质评议”、“代表评议”(这些制度事实上如何,姑且不论)。如果制定一个统一的监督法,这些制度就要废止,所以地方上反对强烈。后来,为了回避各种各样的争议,索性就制定常委会监督法,把人大甩出去了,我们的政治家们在回避争议方面,堪称世界一流。但是,这看似回避了问题,却陷入另一个误区,制造了另一个问题,可谓好笑之中的不好笑,不好笑之中的好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