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引导女性依法维权[5]
首先,女性在社会工作、生活中的活动能力相对较弱,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能力也较低,因此有关部门应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旧观念,积极介入调解,帮助受害女性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有效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其次,妇联、劳动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针对女性就业的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女性自身素质和自食其力能力。第三,成立社会女性救助站,当女性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救助站能够帮助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执法部门也应严格执法,对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6]。
(四)努力改善女性的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真正落实和贯彻《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首先,切实解决影响女性生存发展的社会问题,关键要改变目前社会财富分配和资源配置中的男女不平等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给女性提供同等的升学、就业和提升的机会。因此,保护女性,切实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为其提供基本生存和参与竞争的条件,是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的一条重要途径。其次,真正贯彻《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三,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抵制不良风气。
(五)健全监督机制,净化社会环境,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消除滋生腐败和犯罪土壤
第一,加强对宾馆、酒店、歌舞厅、发廊等场所的监控力度,对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第二,司法机关在审理女性犯罪案件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女性犯罪受社会客观环境和自身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方针,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以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这是一项宏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注释】 周军、王文波:《女性犯罪,一个沉甸甸的话题》,载于《人民法院报》2006年3月8日第2版。 从西方犯罪学发展历程上看,对女性犯罪成因的认识大致可以归为生物决定论和社会决定论两种学说。生物决定论又分为生理决定论和心理决定论:生理决定论认为女性犯罪主要原因女性犯罪人天生的与生俱来的生理特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心理决定论认为女性犯罪是因为女性缺乏理性引起的,代表人物是弗洛伊德。而社会决定论则注重从女性生活的社会环境和条件解释其犯罪原因,如阿德拉和西蒙则认为妇女解放和不断增加德就业机会为女性提供犯罪之机,是女性犯罪持续增加的主要因素。虽然不少西方犯罪学家的论点都有失偏颇,但这种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却为包括女性犯罪在内的整个犯罪学的发展做了巨大的贡献。莫洪宪、张鸿巍:《西方女性主义犯罪学的兴起和发展》,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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