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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公信力探究

  (四)来自方方面面的批评与干预。
  在言论自由的社会,允许对法院的批评与指责。来自报纸的批评,来自电视节目的批评,来自专家学者的批评,因其掌握材料所限,难免出现不客观之处。法学教授及其专家意见书或其对有关法制栏目的点评,能吸引不少人的眼球,但有些是收取费用的,有些是有广告赞助的,其单方意见不能不说没有道理,然对方的观点或许道理更充分,恰恰这一点却又被避而不谈。探讨是可以的,指责则欠妥了。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提供的信息可能并不全面。媒体或个人从商业利益出发,过于渲染案件的某些情节,不了解全部事实的情况下,对判决的指责,肯定影响法院的威信。法官不能拒绝作出裁决,意见有分歧的情况下,定案的裁判只能有一种意见。无可否认,有的评论能从技术上、细节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好方法,能促使法官以新的思维方式来解决问题,推进法律发展,这无疑是有益的。但多数批评性的建议以及纯批评的指责客观上是有害于司法公信力的。另外,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并有着悠久的“人治”传统,这使得许多人至今仍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寄希望于某个领导人或某级机关,而对司法往往信任度不高。还有些当事人及其亲朋,自恃关系广大,自行或托人到党委、人大、政府或司法机关内部找“关系”,藉此来向承办法官施加压力。这种形式的不当干预,无论成功与否,都严重影响到法院的威信,影响到司法公信力之上升。
  (五)不健全的法制及对司法的过高期望不利于司法公信力。
  我国的法制仍不健全,社会法制环境有所改善,但还不是完美无缺。比如有关信访的法律与制度。时至今日,中国的信访制度已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它是党和政府为人民群众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途径,民众的期望值很高;另一方面,它越是有所作为,就越在无形中损害了法律的程序规则,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性,继而引发更大规模的信访。如此循环往复,庞大的信访机构和众多的信访工作人员非但没有有效化解不断涌现的社会矛盾,反而成为了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股消解力量。[10]现阶段的涉法上访问题,被过于看重,都怕本地区本部门出漏子,对无理缠访的人也不敢处理,一味妥协迁就。这样做的结果反而使有些群众产生“不上访不办事”的思想。本该是上诉审或再审解决的问题,一律不通过法院,而通过信访渠道去想办法。这种方式解决问题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不少涉法上访者抓住了信访管理之软肋,变本加厉,又使得新问题层出不穷。
  另外,还有些群众对司法的期望值又过高,而忽视了司法不是万能的,甚至不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法律的出现在一定层面上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但它并没有也不可能平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追名逐利,更不能担当起拯救人性的责任。所以,将社会价值失衡和人性衰落的罪过强加于法律是对法律的不公平;将拯救社会价值失衡和拯救人性衰落的重任交由法律无异于抱薪救火,法律最多只是人们定纷止争时需要的一柄剑。[11]当事人及部分社会公众把人民法院看作“讨说法”的地方,而忽视了利用其它非诉解决矛盾的渠道。都涌向一个“出口”,而在矛盾不能根本解决时又都归罪于那个“出口”,法院无形中成了替罪羊。这也当是我国司法悲哀之一吧!部分群众对司法的期望过高,进而不信任司法,假如再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理,那才将是真正的司法悲哀!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之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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