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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公信力探究

  再次,公信力与威信相关联,是获得司法权威的基础。权威是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当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不高时,当事人及公众就会指责法院及其裁判,而当司法有权威时,人们一般不会迁怒于法院,而会从自身、从法律规定中去寻找败诉的原因。权威来源于真实,司法权威来源于裁判公正以及公正的裁判得以执行。权威作为权威的存在不通过道德加以评价,应该看最后的实施,能被有效实施的法律就是具有权威的,合法的法律也应该是有权威的,若法律缺乏权威,则会导致司法缺乏公信力。司法的权威性不仅仅在于对当事人具有权威性,还包括司法对其他公民、法人及组织所具有权威性。在司法具有权威的社会中,人们会信任法律和支持司法,行为会趋于理性,并积极寻求纠纷的诉讼解决。
  最后,公信力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也是公正的真实表达。公正要求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公正不仅存在于理念之中,也可通过可操作的制度实现。公正的制度及其操作程序作为一个可明显感知的效益系统,其效益程度也就在实际上反映着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程度,它是检验公共权力及其公信力的客观指示器。[8]这就要求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公务人员,要加强学习,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进而创建新机制、增长新本领,增强公信力。现代社会中,公共权力(含审判权)的公共权威及其公信力的建构与维护更多地取决于公众的积极认肯、主动信赖和自愿服从。公信力与公正互为表里,不可或缺。公信力关系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司法实务中的每一个细节,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力争得到公众的认同与支持,这一点尤为重要。
  (四)结论。
  综上,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审判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所具有的心理认同感。通俗说就是对人们对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文书等的信任程度,它能表明社会公众对法院是否信任和尊重以及信任、尊重、自觉服从法院生效裁判的程度。公信力有时可用“可信度”或“公信度”替代,司法公信度可以说系司法机关及其裁判在公众中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司法公信力越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度就越高。
  本文所讲的司法公信力系狭义的司法公信力,并与司法权威相关联。
  二、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甚至出现司法信任危机。导致对人民法院“信任危机”产生的因素有多种,但司法改革的任意性是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经过多年的法院尝试及改革,公众对人民法院改革成效的反响并不像曾预期的那样好。目前听到的仍旧系对司法不公的抱怨声,对法院工作不满之声甚至大于表扬之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法院院长王友元曾撰文指出:法院改革大都在法院内部进行,更多的时候是关起门来自己搞而群众不甚了解。群众多是直接通过个案审判和裁决看待法官乃至法院的工作。这就造成了法官或法律专家认为正确的裁判却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接受。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原因很多,如法院工作中的失误,少数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不断加快的审判改革进程与公众对法院的传统认识存在冲突,法官不注重个人修养及司法礼仪,法官的业务素质与公众期望存在差距以及司法体制的缺陷等,都使公众对司法公正、对法院公信力缺乏足够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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