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护濒危动物的地方性立法探索(四)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时隔数小时之后以口头方式说“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而这一理由与原告代表事前预料的“原告不适格”的理由大相径庭。也就是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是在未直接阅读诉状的条件下做出该口头决定的。案件不能受理并不是因为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的缘故,毫无疑问民事案件被政治化的思维和处理方式封杀了。
  ○10参见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 v. Hill et al. 437 U.S153 (1978),是为了保护大坝底部的小鱼而停止修建进行中的上亿美元的大坝工程的案件)
  ○11濒危动物作为共同原告之一来提起诉讼,为了遵守ESA<濒危物种法>,部门是否可以单方面修改合同的案例
  ○12(参见汪劲、严厚福、孙晓璞《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序)
  ○13其中,有一个内政部部长助理的报告书值得特别关注:我在南部河流中观察了一辈子的软体动物,它们的数量非常庞大,但是因为筑坝、挖渠、以及污染,它们全部消失了。我经常问自己:“软体动物有什么重要性呢?比如阿拉巴马州的那种?”我不知道,我确实不知道是否有任何人可能有这种洞察力去搞清楚为什么这些软体动物进化了几百万年,或者它们在整个生态系统中有什么样的重要性。然而,不幸的是,在没有弄明白这些知识以前,我也成为毁灭她们的队伍中的一员。参见汪劲、严厚福、孙晓璞《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P179注1
  ○14(参见汪劲、严厚福、孙晓璞《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P179)
  ○15(——参见梅泠、付黎旭《日本环境法的新发展》,载于《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 219页)
  ○16同11。
  ○17同10。
  ○18参见汪劲、严厚福、孙晓璞《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P237
  ○19(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结 论)汪劲 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1.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51)
  ○20同18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