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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濒危动物的地方性立法探索(三)

  2. 协调发展原则
  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必须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一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该原则的确立在中国也有其特定的依据:首先,是协调发展维持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客观要求,濒危动物的生命和每个人类的生命一样,对彼此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每失去一种动物就失去一种或者更多种可能性。其次,协调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生态学原理告诉我们:只有总量保持平衡,生物圈系统才能保持循环。一种动物的退出舞台,意味着和之相关的一切都慢慢的失去平衡,可持续发展也不复存在。在罗马俱乐部的报告《赠长的极限》中结论部分指出了一条道路:确立一种可以长期保持的生态稳定和经济稳定的条件,即我们所说的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
  当然,这个原则不可避免的和第一原则在实践上产生了冲突,利益和生命(在人类眼中微小的生命)的不可调和的冲突。好比中国目前充斥着各种违法的建设项目,最后的结果往往是补办环评了事。对这种行为最常见的辩护理由就是经济方面的考虑:一旦停建或者拆除已经建设的工程,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尽管有了一个“环保风暴”,但这种无视环境价值的理念和做法仍然大行其道。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案的判决极大的震惊了美国社会,促使美国的人民都认真地思考濒危物种和环境保护的价值。尽管停建大坝可能导致千万美元的损失,但如果没有这种“壮士断腕”的勇气,又如何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呢?今天的美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巨大成就,不能不说在很大程度上是拜这些“惊世骇俗”的判例所赐。○21
  3. 公民参与的原则
  环境中的每个环节,最切深的感受者就是公众,每一个细微的变化,都和公众有形无形的利益直接或者间接的相关。在濒危动物的地方性立法中确立公众参与原则,也是民主制度在环境法制领域的延伸。
  这一原则完全不是基于人情或者一时的心潮澎湃。其理论依据相当丰富:(1)环境的公共财产理论。这一理论基于公共物品论提出,经济学家认为环境问题究其根本是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够严密和周全所致。○22最早提出这个问题的是美国生物学家G。哈丁,在“共有地的悲剧”中有详尽的描述。○23,正因为如此,他们认为全人类共有的“共有财产”任何人不得占有、支配、损害。○24作为公共财产,应当由代表全民意志的机构来管理,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品质得以提高。(2)环境的公共信托理论。这是由萨克斯教授提出的,以“不侵害他人财产的前提下使用自己的财产”为理念。(3)实体环境权。(这一点涉及环境权问题,在这里不再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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