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性保护濒危动物的立法构想
(一) 立法模式的选择
环境法的立法模式是立法理念在环境基本法上的概括性表现,它反映着一个国家在制定环境法时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对处环境问题的基本立场,同时也是对一国经济、政治实力以及社会利益的均衡表现,是一国制定具体单项环境保护法律、政策和措施的直接依据。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环境、资源分立的模式。这是由于环境问题及自然资源问题的差异所导致的。当然,这种模式在环境、资源的不可分和划分不明确两个极端的问题面前稍显不足。但是在野生动植物——野生动物——濒危动物的逐层递进面前仍旧是可行性很强的立法模式。
这种分立式的立法模式需要以各纲领性的总的基本法予以制约,相当于《
宪法》的位置,我们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即能起到此纲领作用。从上至下,则可逐级建立“地方性法律法规——地方性行政规章”的法律体系。
(二) 宗旨
法律是立法者依照一定目的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社会性的行为规范。制定一部法律,其首要要求是使该被制定的法律符合立法的目的,也即立法者制定该法律的意图或动机。因此,对于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环境立法来说,它的立法意图是指立法者为实现衡平世代间的人类利益和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保护人类对环境的享受权与自然所固有的权利等权利和利益,从而通过环境立法表达的思想和需求,以维护地球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的稳定。环境法的目的是立法者依靠环境立法来实现的一种环境伦理观念上的价值,是环境立法的根本使命○19在相应的规定中,不仅应该把国民作为责任与义务的主体,还应该作为权力(环境权)的主体。应该把环境保全政策放在最优先地位。JSA(日本科学家会议)认为:应明确表明,要规定科学合理的公害概念、环境概念,以达成能普遍适用的综合概念。
(三) 原则
1. 物种保护优先的原则
不具有明显经济价值且生态价值无从准确衡量的小鱼竟然能够阻止一项已耗资上亿美元的大型水利工程的修建,这对美国人的环境伦理意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加深了美国人《美国濒危物种法》的认识。正如打赢这场官司的原告律师Zygmunt Plater所言,“这场争论是新的、刚刚出现的环境价值观,与那些关于社会价值与经济重要性的根深蒂固的观念之间的一场经典性的交锋。”
田纳西流域管理局素希尔一案告诉我们:在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的立法过程中,确定何种环境伦理价值观作为法律的立法原则,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法律的实施具有关键的影响。这是由该种法律的特殊性决定的。人类社会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问题从未给与更多的关注,这远远比不上对其他资源诸如空气、水等的关注,因为目前的人类认知水平、科技条件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之价值给予精确的说明。比如,衡量一种小鱼灭绝的损失到底由多大,是无法以科学的计量方式给予准确的答复的。尤其是当生态价值与具有明显可见的社会公益或公民个人私益发生严重冲突的时候,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就受到了社会更强有力的挑战,这毕竟是由于人类认知、社会物质条件等局限的存在。此时,保护生物多样性法律采取何种法律之精神——何种环境伦理价值观,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实施效果。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一案则使我们意识到:《美国濒危物种法》所确立的物种保护优先的立法原则是维系该法律存在的精神根基和保障该法律良好实施之前提。○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