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濒危动物的地方性立法探索(三)
The Exploration of Protection Endangered Animal With Local Legislation
吴慧娟
【摘要】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 diversity或biodiversity)是描述地球上生命的变化及其形成的自然格局的术语,濒危动物是其中重要的环节。它是自然过程塑造的,同时也日益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濒危动物形成一个生命的网络,人类是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并完全依赖于它。目前,濒危动物正在受到严重的威胁。本文通过着重对保护濒危动物的立法的可行性论证明确了地方立法的可能性及必要性;在确定地方性保护立法的定位后进行了初步的关于模式、宗旨、原则、以及框架的构建探索。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濒危动物;《濒危物种法》;谨慎的制度化;公众参与原则
【全文】
二.地方性保护立法的定位
1973年3月3日,21个国家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CITES开宗明义地宣示:“缔约各国: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替代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认识到,各国人民和国家是,而且应当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并且认识到,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至于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 发利用,进行国际合作是必要的;确信,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
为了加强对濒危物种的保护和履行CITES规定的义务,美国国会于1973年通过了《濒危物种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ESA),该法通过保存濒危物种和受威胁物种(threatened species)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代表了目前世界上最广泛的关于保存濒危物种的立法规定。该法宣布了两项国家政策:一是所有的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都必须努力保护濒危物种,并运用其权力促进《濒危物种法》立法宗旨的实现。二是所有联邦行政机关必须同州和地方政府合作,以与保护濒危物种相一致的方式解决水资源的问题。○31
在新的环境价值理念的指导下,现在各国的环境立法在目的上已经或正在趋于一致,这种结果将导致全球环境立法的趋同化。从80年代到90年代,几乎所有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都将维护世代间特别是将来世代的利益和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作为一项长期的目标。这些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理论基础,实际上都是基于生态、环境伦理以及环境经济的基本理念,它们共同提出了人类对自然的关系应当是尊重,而不是索取,只有这种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才能维护世代间的平衡和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当前的国际环境立法为国内环境立法奠定了一个良好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成为指导国内环境立法的国际法典范。
这些,可以做为我国地方性立法定位的蓝本:为保护珍贵、濒危的动物生命及其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坚持可持续性发展应该就可以成为我国地方性立法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