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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濒危动物的地方性立法探索(二)

  (三)别无选择——立法的必要性
   是否需要立法?这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则是未知价值有待探索的乃至“平淡无奇”的生命是否有承担风险、运用法律强制手段予以保障的必要;一则是是否需要以位阶较高的法律法规弥补部门规章等行政立法的不足。
  1. 立还是不立——潜在资源带来的谨慎的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案”(1978年)判决书中援引的一段话可以做为这个问题的答案:“They are keys to puzzles which we cannot solve,and may provide answers to questions which we have not yet learned to ask”。法官对这句话的援引,就是为了呼吁人们对濒危物种存在价值的特别关注。○12而实际上,保护濒危动物立法过程充满了对失去任何一种濒危动物的风险的深切关注○13美国众议院委员会关于解释立法的必要性时,曾出具一份报告:
  就像我们使这些植物和动物进化发展的栖息地均质化(homogenize)一样,就像我们增加它们为我们提供产品的压力一样,我们威胁到它们——以及我们自身——的基因遗产。
  而这些基因遗产的价值,照字面含义来说,
  是无法计算的。
  ……
  从可能性最大(most narrow possible)的观点来看,人类最大的利益就是把基因多样性的损失最小化。原因很简单:它们是潜在的资源。它们为我们无法解决的难题提供了钥匙,甚至,它们可能提供我们他还没有想到的问题的答案。
  举一个常见的但又很适当(apt)的例子:在一种普通的植物体内发现了一种调节人类排卵的关键性化学物质。一旦发现它,分析它,人类就可以通过合成的方法复制它。但如果这种植物从来就不存在——或者在我们知道它的潜力之前就已经灭绝——我们就不可能一开始就试着去合成它。
  谁知道,或者谁能说,有什么潜在的可以治愈癌症或者其他疾病的东西,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就深藏在植物的组织中?而我们可能还没有发现它们,或者没有研究过它们……就算是完全为了我们自身的考虑,我们也必须谨慎。
  谨慎的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是H.R.37……的核心。○14
  事实上可以看到,立法所保护的是两个方面的内涵:可预见的价值以及目前我们未曾知晓的可能为整个宇宙带来欢呼的无穷的潜力或者一文不值的风险。美国《濒危物种保护法》即是在这样的风险与潜力并存的环境中一笔巨大的投资。但,在肯定了立法的必要性的同时,ESA也为我们带来了新的观念——谨慎的制度化。不是对风险无限制的热忱的担当,也不是裹足不前的顾此失彼,谨慎的制度成为了承担有限风险和充足司法实践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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