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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濒危动物的地方性立法探索(二)

保护濒危动物的地方性立法探索(二)


The Exploration of Protection Endangered Animal With Local Legislation


吴慧娟


【摘要】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 diversity或biodiversity)是描述地球上生命的变化及其形成的自然格局的术语,濒危动物是其中重要的环节。它是自然过程塑造的,同时也日益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濒危动物形成一个生命的网络,人类是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并完全依赖于它。目前,濒危动物正在受到严重的威胁。本文通过着重对保护濒危动物的立法的可行性论证明确了地方立法的可能性及必要性;在确定地方性保护立法的定位后进行了初步的关于模式、宗旨、原则、以及框架的构建探索。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濒危动物;《濒危物种法》;谨慎的制度化;公众参与原则
【全文】
  (二)立法的可能性
  法律的功能是使社会活动,公共事物,生态环境等得到保障。法律由于依托于国家强制力,具有定向性、稳定性和普适性。从社会整合意义上讲,法有提供便利、教育和解决冲突的功能。任何社会都有利益矛盾,由此会有冲突。最直接的意义上说,法律就是应解决社会冲突的需要常产生的,是为“定分止争”创制出来的。所有的法律活动,都直接或间接的涉及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司法是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的活动,而立法是为这种活动提供依据。 
  1. 先驱和继承
  美国1973年的《濒危物种法》成为了保护濒危动物的一切活动可能性的鼻祖,确立了濒危物种优先权,成熟原则等竭力维护生命的法律;而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案中小鱼战胜大坝的传奇○10 以及格兰德鲦鱼诉美国垦务局局长约翰。W。基斯案○11的司法实践则是以“壮士断腕”的豪迈捍卫了濒危动物的生命和《濒危物种法》的尊严。
  诚然,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濒危动物保护方面的司法判例,不仅仅是因为传统法院观念、社会责任意识的淡薄,同样也是专门性法律文件、系统性法律缺失的必然结果?失控的法律控制状态造成了法院在是否立案、如何认定、怎样判决等方面过多的无序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中无法可依导致的盲目行政和互相推诿的局面。无论是在专门性濒危动物保护的立法空间上面,还是在现存法律的司法应用方面,都有无限的可能性。但是,保护濒危动物的地方性探索在我国并非全无,重庆市、河南省、新疆、四川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时候,都作了不同程度的因地制宜的适用和变通;厦门市人民政府为保护珍贵、濒危的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专门的《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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