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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濒危动物的地方性立法探索(一)

  1.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
  在中国宪法的第9条和第26条分别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动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在刑法中,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罪。
  2. 专门性立法
  中国制定了一些野生动植物资源多样性保护的相关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护法》等。为有效实施这些法律,还制订了《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20余件行政法规。各地方各部门也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可惜的是,野生动物的保护较之濒危动物的保护,究其急迫性、风险性、探索性来说,都是远远不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于野生动物的界定,也是限制在了部分濒危动物之中:“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但是就其内涵来说,仍然明显小于IUCN的范畴,很难保证濒危动物都纳入法律的保护之内。)而有据可查的濒危动物专业性立法,目前只有了了数十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04.29)、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调整情况的通知(2005.01.17)等15部部门规章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2003年10月1日);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10月1日);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立案标准;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等若干规章制度,其中,以法律形式出现的也是目前我国位阶最高的涉及濒危动物保护的就是1988年制定,2004年修改的《中华入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在此基础上,全国有关部门的专家经充分研究,提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除此之外,尚无可查的司法解释以及团体规定、和行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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