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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濒危动物的地方性立法探索(一)

  这种遭遇悖论的环境法制在生命消逝面前不得不痛心疾首的悔过, “局部有所控制,总体还在恶化,前景令人担忧”○5,问题在于,生命怎么可以重来?如果不明白人类生命的支持系统正在逐步的瓦解,那将是鲁莽的;把其他的生命推向灭绝的边缘是不道德的,也是剥夺了当代人和子孙的生存和发展。○6濒危动物的特殊性与中国目前环境法制的困窘,使得我们不得不以“做对地球和人类负责的环保”的态度考虑:在保护濒危动物这个领域,该怎么办?
  在此,仅引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门大法官1972年在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中援引的著名论断来迈开本文沉重的第一步
  
  “......在环境领域,我个人宁愿选择约翰。多恩先生更古老也更中肯的观察和警告:
  “谁都不是一座孤岛,自成一体;每个人都是广袤大陆的一部分,都是无边大海的一部分,如果海浪冲刷掉一个土块,欧洲就少了一点;如果一个海角,如果你朋友或你自己的庄园被冲掉,也是如此。任何人的死亡都使我受到损失,因为我包孕在人类之中。所以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为你而敲响。”
         ——[美]布莱克门大法官,1972年○7
  
  一.地方性立法的可行性论证
  生物多样性(biodiversity)是濒危动物保护的生物学依据。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1992),其定义是“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变异性,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The variability among living organisms from all sources including: inter alia, terrestrial, marine and other aquatic ecosystem and the ecological complexes of which they are part, this includes diversity within species, between species and of ecosystem)”。对于濒危的含义,通说采用IUCN物种濒危等级规范为1个生物分类单元,虽未达到极危,但在可预见的不久将来,其野生状态下灭绝的概率高,列为濒危,○8我国现为世界上濒危动物最多的国家之一,但在环境法制方面依旧缺失与失职并存。
  (一)濒危动物保护的立法现状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逐渐引起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其中,濒危动物作为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承载着生命发展延续的无尽秘密,也作为生态系统和整个人类不可或缺的精神及物质财富而存在。尽管一再强调中国特色,但是濒危动物的保护问题是一个最没有特色的问题,在全球化还没有到来的时候,她已经跃先成为了各个国家、组织以及有良知的公民所普遍关心的全球化问题。近10年来,为了遏制野生动物资源多样性锐减的趋势,世界各国及国际条约均制定了一系列与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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