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反过来,该文件的确存在问题,而且问题不小。首先,税务机关有没有权力判断某项收入为违规收入?显然没有。既然没有,税务机关如何对违规收入进行征税?显然只能根据有权机关的判断进行征税,而有权机关一旦将其认定为违规收入,则该笔收入将被退还给相关当事人,税务机关又去征谁的税呢?让学校自己额外掏钱纳税?那不相当于对学校进行处罚吗?教育主管部门自然会对其进行处罚,这不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就处罚而言,可以处罚相关责任人和领导,但不应当处罚学校,处罚学校相当于让广大教师以及学生承担责任。还有更困难的,如果税务机关对某笔收入征税了,显然它就属于违规收入,教育部门能否因为税务机关对某笔收入征税了就认定该笔收入为违规收入?就可以采取清退和处罚措施?如果教育部门经过调查发现不是违规收入,税务机关是否应当退税?
其次,即使我们不考虑第一个问题,税务机关是否有能力查出学校的违规收入?既然是违规收入,显然不会明确写在学校的帐簿上,那么,税务机关应当到哪里去查呢?很多教育部门和监察部门都拿学校的违规收入没办法,税务机关又怎能具备发现学校违规收入的能力?
再次,我们假设前两个问题可以解决,税务机关对学校违规收费进行征税,学校的收入就减少了,但作为强者的学校完全可以让学生承担这些税收。以后学校再违规收费时,就会告诉学生:“我将违规收费1万元,但你要交给我10300元,多出的300元是交给税务局的。”作为学生家长,听到学校这样的说法,肯定不是骂学校,而是骂税务局也来咬一口。
看来,对学校违规收入征税一方面很难征到税,另一方面则不仅不会抑制学校的乱收费风,而且雪上加霜,鼓励学校更多地收费,增加了学生的负担。真正的解决手段应当是教育、监察、纠风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仅要全部清退违规收费,而且要严厉处罚相关责任人和领导。最近全国各地对一大批违规收费学校的校长给予了撤职的处罚,对于制止违规收费现象还是很有作用的。
更进一步讲,学校违规收费是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的产物,说到底也就是国家的公共产品提供不公平的问题。既然每个纳税人都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纳税义务,每个人就有权利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大体公平的公共产品。现在国家本来应当承担的责任没有到位,学生当然拼命选择好学校,好学校收费也就是理所当然的。如果每所学校(严格说来是国家投资的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和初中)的教育资源都大体相当,就不可能出现舍近求远,还要多花钱上学的现象。
财税[2006]3号文件在全社会痛斥学校违规收费之时出台,显然是撞到枪口上了,在这个时候替人受过也就是难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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