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群众监督的主要途径
寻求人民群众监督的合法途径,对于人民群众充分行使监督权,发挥其重要作用,显得十分必要。人民群众对政府实施监督的途径是多种多样,根据
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有:1、向行政机关询问、要求、批评和建议。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群众真正实现了当家作主,家事国事都有权过问,都应该参与。对于国事,人民群众就有关问题可向行政机关提出询问,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和合法建议。对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行为可提出批评,可把自己的想法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反馈给政府,帮助政府整改工作;政府也应高度重视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注意回应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关切,认真解决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申诉。人民群众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诉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违法失职所侵犯,要求撤消该种行为,追纠违法失职者的责任,恢复其被侵害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侵犯后,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通过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可经查办申诉案件,了解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提供违法违纪和犯罪案件线索,惩罚违法违纪者和犯罪分子,纠正冤、假、错案,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这会主义法制,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服务。据某资料记载,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几年全国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二百八十多万件,其中绝大多数来自人民群众的申诉。这说明,申诉制度对于我国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具有十分巨大的作用。
3、控告、检举。在我国,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检举控告国家工作人员渎职行为,是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之一。人民群众在其民主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控告和检举渠道向有关机关投诉,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和文明程度。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对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控告检举,是同党和国家有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侵权、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主要形式,也是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有利于党风、社会风气的好转和社会的安定,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开展。从近几年查处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件来看,有80%来自人民群众的检举和控告。例如,原甘肃省公安厅厅长贺明保犯罪案的查处,也源于人民群众的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