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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政法——一个介于国家经济调控和企业家责任之间的法律领域

  经济宪法包括两个部分:德国基本法和欧共体条约。德国基本法确立了开放的经济制度。而欧共体条约对此虽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它蕴含于众多的条文之中。经济宪法中的具体原则包括法治国原则、社会国家原则、环境国家原则、联邦国家等。在一般原则之外,还有基本自由的问题,包括货物流通自由、服务自由、开业自由、资本流通自由。
  经济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和自由权。平等权的法律渊源区分国内法(德国基本法第三条)和欧共体法(不得基于国籍进行歧视、不得进行变相歧视等)。在欧洲,促进各国公民之间的互相交流,是平等权的重要内涵之一。而自由权则包括职业自由、财产自由、营业场所的保护、契约自由、结社自由、新闻自由、人的尊严和隐私权等。其中,隐私权是一种很新的权利,在欧洲,隐私权意味着人和人进行交流(比如打手机)时是不能受到影响的。
  经济行政法的任务有很多方面,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国家必须考虑基础设施的问题。那么,经济行政法在基础设施中会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在基础设施部分,国家实际上有三种选择来作出决定:建设(由公共企业提供)、购买(使私人能够自行满足公共需要)和合作(公私伙伴关系)。第一种是由国家来处理所有的事务,包括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都由国家自己来完成。第二种是国家自己不建立,但是由它来购买这种服务,或者说是基础设施的私有化,由私人来建立基础设施。此外,如果我们不想使这个领域完全私有化的话,我们还有第三种选择,即国家和私人积极合作,建立公私伙伴关系。
  在联邦这一层面,负责执行经济行政事务的机构可以区分为各部和特别机构。各部包括经济部、消费者保护部、农业部等。特别机构则包括管理局、联邦货物流通局、联邦财务服务局等,这些组织的成立,实际上是私有化结果的一个反映,是国家对私有化加以控制的手段。在州一级,可分为各部和企业监管局。而在德国的最低层级——即地方,可分为地方自治(例如负责企业的事务或大学的设施)和功能性自治。功能性自治主要适用于工商业协会、手工业者协会等。我认为,功能性自治应当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例如,商会的任务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面向企业,主要提供市场之前的服务;第二是面向地区经济,作为商界的利益代表;第三是面向国家,其任务在于减轻国家的负担,为其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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