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讲,经济行政法包括三个部分——国家责任、企业责任和共同责任。这涉及到我们如何来组织和建构经济行政法。首先是国家责任。在现代社会,国家是有责任的,其责任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与此相对的是所谓的企业责任,即指企业通过相关的条例或合同,自行进行管理和活动。例如矿泉水瓶上的安全标志,它可能是通过商会来进行的;私人之间的问题,主要通过仲裁或调解来处理;而所谓的私人自治,即私人为自己的事务负责。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是共同责任。这是一种伙伴型的关系,在这个体系中,国家和私人一起工作,遵守合作的原则。归纳而言,国家责任下是一种等级国家;在企业责任之下,国家是一种辅助性的作用;而共同责任则意味着国家是合作伙伴。其发展趋势是从家长式国家向伙伴型国家迈进。例如,在中国2008年举办的奥运会中,国家的作用是有限的,必须吸纳企业和社会的力量参与其中。
接着我们转向国内与国际经济行政法。国内经济行政法区分为联邦法律、州法律和地方性法律三级。但是德国早已加入欧共体,是欧共体的成员,因此不能把德国与欧共体分开来进行考察。而国际经济行政法的部分主要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世贸法律主要是经济行政法。根据条约的规定,世贸法律具有优先效力,欧共体必须遵守世贸法律。而欧共体的法律相对于德国法律而言,也具有优先效力。这些现象都体现了经济行政法“去国家性”的趋势。
经济行政法实际上与环境法关系密切。但事实上,经济行政法与环境法通常是分开的,这对于环境法来说未必是好事。因为经济必须利用环境,同时也是环境措施的对象,经济的发展必须依赖于环境。因此,经济与环境必须紧密结合在一起,环境是经济的一个重要因素。
接下来,我们考察一下经济行政法在德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德国的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经济私法、经济行政法和经济制裁法。经济私法调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经济行政法调整国家与私人、公司、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而经济制裁法介于这两者之间,包括
刑法和行政违法法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经济私法涉及到
合同法、商法、
公司法、竞争法等。而经济行政法包括欧共体内部市场法、经济宪法、一般经济行政法和经济行政诉讼法。在我看来,如果一个国家的一般经济行政法比较完善,就基本上不需要经济
行政诉讼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