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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政法——一个介于国家经济调控和企业家责任之间的法律领域

经济行政法——一个介于国家经济调控和企业家责任之间的法律领域


[德]罗尔夫·施托贝尔


【全文】
  [编辑按语]2006年9月18日晚,德国学者罗尔夫•施托贝尔教授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和法治政府研究基地的邀请,在学院路校区作题为《经济行政法——一个介于国家经济调控和企业家责任之间的法律领域》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分党委书记薛刚凌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赵宏老师担任翻译。
  罗尔夫•施托贝尔教授于1943年出生, 1972年获曼海姆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75年起先后在斯图加特公共行政学院、图宾根大学、慕尼黑大学等任教,现为汉堡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并荣获多所大学名誉教授和名誉博士的头衔。施托贝尔教授的多部著作被译成中文出版,包括他与沃尔夫、巴霍夫教授合著的《行政法》(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以及独著《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以下是讲演中译(未经讲演者审定) 
  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晚上好!
  在讲经济行政法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区分两个法律体系。首先是普通法系或英美法系,它主要是案例法的形式。属于这个法律家庭的包括主要的英语国家,中国的香港地区也是,这在香港基本法中是有规定的。另外一个法系就是所谓的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罗马法系,典型的就是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此外还有中国大陆、日本、韩国等。在两大法系之间,还有第三个法系,即所谓的混合法系,它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对于中国,有人质疑其不应属于大陆法系,而认为应当属于混合法系。比如说中国的行政法,它就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美国的影响。所以,我并无法预见未来的中国将归属于哪个法系。但如果中国希望在未来归属于大陆法系的话,那么就应当向德国学习。
  我们今天所讲的经济行政法,主要是在大陆法系的领域,在英美法系是不存在的。有一个英国学者曾经说过:“对于英国来说,经济行政法是一个陌生的领域。”美国也是这样,它并没有系统的经济行政法,而是存在分散的、特别的经济行政法。例如,美国有消费者法、多媒体法、环境法等,但是没有一个体系性的、综合性的经济行政法。
  在了解上述背景以后,我们开始转向欧洲的经济行政法。但其实,对于“经济行政法”这个概念,是完全存有争议的。这是一个非常新的领域,很多方面都存在概念不清的问题。我认为,第一个原因是经济行政法没有典型的法律概念。像我们介绍“经济”这个概念时,就可能涉及到生态的含义、伦理的含义等。第二,经济行政法涉及多个领域,比如道路交通法、建设法、消费者法等。我们在买东西、搞建设时都会涉及到经济行政法。第三,经济行政法是一个十分活跃的法律体系,它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比如说涉及新出现的电脑、转基因等问题。在德国和欧洲,人们在讨论究竟什么样的法律从属于经济行政法。如果我们不知道其答案的话,就先来看一下经济行政法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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