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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第三,依据民法的一般原理,结合婚姻关系的特殊性,确认夫妻间的侵权责任应具有以下要件:(1)违法行为。即夫妻一方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不能认定具有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必须存在基于夫妻一方违法行为而使对方权益遭受损害的事实。包括则产损失、人身损去,也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3)因果关系。夫妻一方的违法行为与对方权益遭受损害有因果关系。(4)主观故意。即主观上明知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和不受侵犯而实施侵害行为。从《婚姻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来看,夫妻一方的侵权在主观上只能表现为故意,不可能体现为过失。
  第四,根据夫妻财产状况的不同具体确定夫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若夫妻间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即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依法约定财产的归属(现行婚姻法承认了此种约定的效力),侵权人可从其约定的个人财产中支付相应的赔偿数额,转归其配偶个人所有。(2)若夫妻未对财产的归属做出规定,但侵权人基于婚姻法的规定,拥有法定的个人财产,则侵权人亦可从这笔个人财产中支付相应的赔偿数额而转为其配偶的个人财产。(3)若夫妻既未约定财产的归属,又无法定个人财产,此种情况下只存在共同财产,这也是我国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夫妻财产状况。如前文所述,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实现夫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障碍,但并不能因此就否认或不追究这一法律责任,相反应克服这一障碍。民法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为债的一种,因而夫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实为夫妻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它作为诉讼时效的客体,要受其约束《民法通则》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并且除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权利被侵害而适用加年的诉讼时效外,一般都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因此,在2年或1年(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期间内,若侵权人取得了法定个人财产或因离婚而分割了共同财产,此时损害赔偿责任都能实现。但若超过2年或1年期间并没有前述事实出现,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以此将非权利人主观原因(此时即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存在)而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间排除在诉讼时效期间以内,以便保证权利人真正享有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必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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