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从当今的社会状况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比较符合我国传统的,也符合稳定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需要。但是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严格限制:一方面只有在夫妻共同体解体后这种共同拥有的状态才能够结束;另一方面,修订后的《
婚姻法》在家庭关系一章中,专门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法定个人财产制和约定制,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9条,已彻底否定了婚前个人财产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恰当立法(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除外)。受传统思维方式和习俗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就夫妻财产进行约定,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实行法定的共同所有制和个人财产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约定将财产全部共同所有的诸多不便使得当事人双方选择此种方式者数量颇微;双方当事人约定实行共同财产制之时,不放弃个人财产制方式,既不损伤感情,又不破坏习俗,尚有可供自行支配的财产,比较优劣自然被列为首选;如此分析,现在国情条件下,选择共同财产制与个人财产制并行为绝大多数,他们每一方都有了可属于自己支配,不受他人干预的个人财产。立法者在修订《
婚姻法》时,在权衡保护个人利益与保护社会利益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经济发展的趋向,有意将夫妻这一特定的社会群体分为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两部分进行法律调整,对外注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安全和有序发展;对内双方拥有可由自己处分的财产,这种可形成实质意义上的人格平等的财产制度,可以使当事人对内、对外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夫妻内部之间的侵权损害,受害方要求赔偿的,有了可以执行的物质基础。
三、夫妻侵权行为的界定
根据
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具有彼此忠实的义务,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有日常的家事代理权等,这些权利与义务是调整夫妻关系基本的法律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