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评估和补缴差价,处置成本较低。按招拍挂《规范》所规定的在某些条件下的改变用途按招拍挂方式处置,在具体实施时,实际上还是要经过手续繁琐的多项评估——评估其工业用地的现行价,评估地上建筑物及其装修的重置价及折旧,评估其动产的搬运费等,不然,没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没法进行招拍挂。而这几项评估,不仅工作量很大,而且倘若评估人徇私,其偏差仍会很大,采用招拍挂方式处置想使处置公正公平的目的仍然难以达到。因此,笔者认为处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关键是要在土地使用权评估中严格实行国土部于2002年颁行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一系列防止评估出现偏差的规定,并设法通过提高评估的公开透明度、民主参与度和加强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等措施,力求使工业用地使用权的现行价、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当前市场价评估得准确。如果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所规定的准则、技术途径、方法、程序运作,透明度较高,听取并综合多方意见,且采取听证、公示等多种监督措施,那么,对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按评估和补缴差价处置将与按招拍挂方式处置结果相同,而且能减少处置的中间环节,节省处置所花费的人力、财力,缩短处置的时间,降低处置的总成本。
第三,评估和补缴差价,可将改为房地产用地剔除于外。按目前通行的分类,经营性用地包括用于商业、娱乐业、服务业和房地产业。在竞争较充分的现在,商业、娱乐业、服务业的利润率已接近于制造业,房地产业的利润率仍然较高;而且在为数较多的城镇中一般性的商业企业已供大于求,而新型娱乐业、服务业是政府还需要积极扶持发展的产业。因此,笔者认为,按国土部新制订的《规范》的规定施行,地方政府如果采用经审批、评估市场价和按市场价补缴差价的方式处置工业用地改经营性用地,建议这种处置方式仅限于改为商业、娱乐业、服务业用地,而将开发房地产用途剔除于外。即对于将协议出让土地改为房地产开发用地者,经审批、评估和补偿后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然后再公开招拍挂出让。笔者认为,对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几种用途根据当地的产业现状、经济发展需要及利润率而采取两种不同的处置方式,是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实事求是之举!而且,两个《规范》中关于处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采用哪一种处置方式的“行政规定”权,宜授权给县、市、区政府,因为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的管理大多由县(市)级政府负责,相应的责任也由县(市)级政府承担。
写于20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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