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司法解释和规章规定。其一,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五条规定:“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其二,国土资源部2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土部的规章对于以评估和补缴差价方式处置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可谓表述得既明确,又具体。
第三,法学专家认同评估和补缴差价的处置方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导梁慧星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一书(2005年出版)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基地使用权”第四百二十九条建议稿中表述:“在基地(主要指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变更土地的登记用途;经土地所有人同意,可以变更土地的约定用途。”该条所附理由为:“物权法既要强调基地使用权人有按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也应准许基地用途在严格条件下的变更。”这一章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导陈甦执笔、并经梁慧星审稿,这一条中写明了变更的条件是“在基地使用权存续期间”。由此可见,梁、陈二位法学专家对出让土地改变用途也持经审批和评估后补缴差价的观点。
二、评估和补缴差价是可操作性较强的处置方式
之所以称评估和补缴差价是可操作性较强的处置方式,主要理由是:
第一,评估和补缴差价,与地方政府积极扶持企业发展的实际相适应。多年来,各省、市的众多县、市、区政府,为了留住企业,为了涵养税源,为了促使企业做大做强,为了改善投资软环境,对本地企业(包括一二三产业)都在施行优惠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扶持措施就是通过设立多种奖励或补贴项目给企业以资金补助,尤其是经济强县、市、区政府,对规模较大的企业予以特别优惠,较流行的做法是将企业依法所缴税金超上年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的比例以地方财政补贴的形式予以返还。所以,据此实际情况看,在处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时让企业多缴一些出让金与少缴一些出让金,公众没多大的利害损益,因为土地出让金收益的极大部分归县、市、区财政,地方政府在处置土地改变用途时对企业扣得紧了一些、投资环境“差”了一些,有可能在税收地方留成中给企业再多返还一些、投资环境再改善一些,因而在处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时紧扣细算没多大的意义,只不过落实到具体企业上的利害损益可能会有一些不同而已。再说,由地方政府设立多种名目给企业以资金补贴容易引起国际贸易摩擦,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给企业以较宽松的政策,却是能为蓝眼睛们认可的给企业的一份暗补,比地方政府给企业返还财政资金要稳妥得多。所以,笔者认为,按评估和补缴差价方式处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虽应力求将价格评估得公正、准确,应严格防范处置人以权谋私,但没必要锱铢必较,因为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基本态度仍然是积极扶持其做大做强,而且最重要的扶持措施是让企业合法地少缴税费、多拿补贴。所以,笔者认为:凡是政府财力比较宽裕、近几年确实给企业以诸多扶持性补贴的县、市、区,在施行《规范》中,对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还是选用评估和补缴差价方式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