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刘雪荣;刘立霞
【关键词】环境污染;证明责任;因果关系;免责事由
【全文】
传统民事诉讼中,因侵权行为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受害人,应当就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加害行为违法、受害人的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在上述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主张该事实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诉讼上不利于自己结果的风险。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不同的,证明责任的对象是支持案件诉讼请求的事实,由于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在诉讼前就确定了,所以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是确定的,并不能被转移;举证责任的对象是案件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该争议事实的范围往往大于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还包括否认诉讼请求的事实,由于支持或否认诉讼请求的主体不同,所以举证责任是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转移的。由于证明责任的确定性,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可以在当事人之间预先设置的。
在环境污染导致的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不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存在着强弱之差,而且,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内容也异常复杂和特别专业技术化[1],导致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的特殊证明责任,而我国目前有关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证明责任的规定比较简单,只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因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以上只是规定了加害人的举证责任,缺乏对受害人证明责任的规定。所以本文从构成要件的角度论证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受害人的证明责任,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和判例,将利益和不利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有效且合理的分配,不仅直接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侵权的案件,也可用来指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纠纷。
一、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特征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有别于一般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揭示了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原因。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