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推定的适用还可能产生一些程序意义上的法律效果。这种效果是基于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正当性而创设的。它同样有两种情况。一是程序法的明确规定,根据这种规定所作的推定具有严格法律拘束力,不可推翻。例如我国民诉法规定公告送达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一种是对程序法上的逻辑推定,这种推定在法律效果上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后,即可将此推定推翻。[14]
最后,消除对推定的事实举证和证明的困难,使法院能够对推定的事实作出认定。这是适用推定最直接的后果。有些事实,根据常通的经验法则是应当存在的或者是很可能发生的,但在现有条件与环境中当事人提出证据或者由司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来证明,有时是很困难或是不可能的。这样未免就会使诉讼陷入一种无法进行的困境,推定的适用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把法官和当事人从这种困境中解脱出来,使纠纷能够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得到合理,科学的解决。
结束语
推定作为证明的一种方式,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的重要价值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审判方式改革以及人们对诉讼的理性观念的深入发展而逐渐彰显出来,其必要性与科学性与人们对诉讼价值的追求具有一致性。为了确保推定适用的正确、合理,防止其偏离诉讼公正与正当的轨道,必须对推定的适用进行程序上的规制。因而我们必须深入对这一些问题的研究,为我国证据法对这一证据规则的完善提供理性的引导。
【注释】 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37页。 张永泉:《推定与举证责任分配比较研究》2001年西安诉讼法年会论文。 参见陈一云:《证据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182页。 沈达明:《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第1页。 参见陈一云:《证据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3页。 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43页。 参见叶自强:《民事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6-188页。 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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