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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法上推定的适用

  第二,推定的基础事实应该真实可靠。司法审判中推定的事实,是根据基础事实作出的推断,因而作为推定前提基础的事实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如果基础事实不真实,推这就失去了根本的基础,也就无从谈起推定事实具有揭示案件真实的科学性。真实可靠的基础事实的获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经证明而获得真实的基础事实。即在审判过程中,作为推断根据的基础事实,除了为法院职务上已知的或者众所周知的事实,可以由法院直接确认外,都应由主张存在该事实的当事人举证证明,如果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基础事实,推定的规定就无从适用。[5]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引作真实的基础事实。这主要是立法者把深为人们熟知或深为人们接受和掌握的经验法则通过立法的方式固定下来,免除不必要的证明,节省司法资源。在我国,这样的基础事实主要体现在《关于 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75条规定的五种事实。
  第三,适用推定作出的各种可能性判断间必须存在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使案件的审判者能够从中择优选择,保证推定的事实尽可能地接近真实。因而,适用推定的事实证据必须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而并非任意的盖然性证据都可以适用推定。只有根居基础事实所推断出的事实具有一般普遍的特征,推定的适用才是科学。所以,当基础事实的证据盖然性效力小而不能推断一般性的结论时,推定就不能使用而必须依证明的方式查明事实。
  (二)推定适用的范围
  推定的适用,对立法来说是指立法者通过对某种事实之间逻辑关系的认识,将其规定于法律条款中;对司法者来说是指在诉讼中司法者对已经上升为法律的推定条款的适用,或者司法者对尚未上升为法律条款但客观存在的关于事实关系的逻辑法则的适用。[6]因而,推定适用于立法与司法,更广泛地存在于诉讼活动中。
  一般来说,只要符合推定适用的构成要件,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都可以适用推定。然而,在不同的诉讼中,其适用的程度是不同的。在民事诉讼中,推定被广泛地适用,主要包括意思推定,证据事实推定,能力推定,过错推定等等。而在刑事诉讼中,推定的适用较为谨慎,一般只能用来推定事实而不能用来推定有罪,对有罪的事实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才许可推定,如英国和美国的法律规定占有最近被盗窃之物的,推定其为盗窃者。相反,刑事上要求无罪推定则是其常态。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关涉到的人们的利益和权利的性质不同,它们追求的价值目标也不同,因而它们对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要求是不同,这同样在推定的适用范围上反映出来,这是我们适用推定应该考虑的问题。
  二、推定适用依据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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