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定适用的条件与范围
“法律工作者认识到诉讼不是,也不可能是发现真情的科学调查研究。”[4]由于受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诉讼中完全彻底地发现真实只能是人们努力去追求而达不到的理想。人们只能求得最大限度地接近于真实。推定规则的设立同样为了解决诉讼上证明的困难,使推定的事实尽可能地接近真实。然而,推定毕竟与证明有着截然的区别,证明根据的是必然性证据,推断出的事实是一种必然性的结果,而推定根据的是盖然性的证据,推断出的是可能性的结果。因而推定的适用必须是谨慎的,在能够证明的情况下,不能适用推定。就推定本身来说,也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在一定的范围里适用,其推断的结果才有合理性科学性和可取性,才能达到人们期望的尽可能真实的要求。
(一)推定的适用条件
推定的适用条件是指在满足哪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推定,即推定的构成要件。只有把握了推定适用的条件,才能准确地适用推定,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使推定失去其科学性。我们认为,推定的适用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适用推定必须具有正当性的必要性。推定是一种不完全的证明,因而其适用的首要条件应该是具有必要性,且这种必要性是正当的。如果有必然性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情或者适用推定没有比适用证明更可靠的利益存在,则不应该适用推定。那么,适用推定正当的必要性以什么来衡量呢?首先,有些案件事实在审判上必须查明而又没有必然性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不适用推定则诉讼将无法继续进行,纠纷得不到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些案件不是当事人原因不能举证,而是根本无法或难以用有效证据证明,即使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也无法获得必然性证据,致使纠纷得不到解决。法官采用推定使诉讼从困境中解脱出来,避免因待证事实无法获得合法的适当证据予以证明而产生的窘境。因而推定的适用是正当的、必要的。
其次,实现诉讼的经济目的又不损害诉讼的公正。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有时不能直接认知,或为获取认识的成本过于昂贵,但是经过合理的推定,不仅可以节省很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推定的适用也不损害人们对公正性的期待,可获得良好的效果。
最后,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这里,推定的正当必要性也在于推断不利于使诉讼无法证明的当事人的事实成立,使善意一方不因恶意方而使纠纷无法在诉讼上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30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持有对其不利的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不提供该证据,如果法庭认定相对一方承担不能举证的 败诉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因而《规定》基于公平、公正原则设置推定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