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有共同隐私的关联关系中,由于隐私信息具有共有性或者共享性,一个隐私共有人的披露,可能导致其他隐私共有人的隐私信息也会导致泄露,从而产生隐私权侵权问题。所以,共同隐私的披露不能擅自单独为之,必须经过其他共知人同意或者授权,才得将共同隐私信息对外公布,除非隐私共有人事先表示放弃该隐私利益。在阿忆哭穷的文章中,表面上看来他只是公布自己的隐私信息,但事实上阿忆的这一行为,已经连带让他人知晓了北京大学副教授的工资信息了。因为从阿忆公布出来的工资信息来看,这一数字其实与社会上高收入群体比较来看,并不属于高工资职业群体,而人们大都有“不揭家底”的保守心理,尤其在工资收入相对不高的情况下,我想并非所有的人都有阿忆这种自暴家底的勇气。况且,现在的高校收入情况会因校而异,并非像计划经济条件下国营企业的工资一样属于“你知我知他也知”的公共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不同高校、不同职称的自然人当然会有不同的工资,而同一高校、同一职称的工资信息也不会差别太大,这就可以构成共同隐私之内容了。倘若将这些隐私信息对外公布,我以为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者授权,否则即构成隐私侵权,当权利人寻求救济时,侵权人应该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我国古代唐律中有“同居相为隐”条款,是由“父子相隐”、“亲亲相隐”发展而来,对后世影响极大。今天,尽管作为法之基本原则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渐趋深入人心,但“容隐”之理念在隐私法律与政策中不应退出历史舞台。在涉及共同隐私的领域,不仅同居相为隐,同事亦相为隐。这是现代民法关注自然人民事权利的应有之义,也是
宪法关注公民人权的必然要求。但遗憾的是,无论是我国立法还是司法时间,对共同隐私问题几乎罕有涉及,尚属法律规范之空白地带。倘若出现类似纠纷,何去何从,不得而知。事实上,在现实社会中经常会触及到共同隐私问题,只是未见关联当事人公开以共同隐私为由提出诉讼罢了。假如阿忆的关联同事以侵犯共同隐私为理由,状告哭穷的阿忆,我想这类诉讼请求,至少从现代立法精神与法学理论上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需要提及的是,“阿忆哭穷”的消息一出,同是北大副教授的阿忆好友孔庆东便出来力挺,称阿忆那张工资单“绝对真实”,自己的基本收入跟阿忆差不多,并透露还有许多年轻老师的收入连这个都达不到,每月仅有微薄的2000元。可见,两位知己相好的隐私理念之淡薄已经降至了极点,无以复加。其实,阿忆所说要揭露事情真相,这话也让人费解,似乎传递给人的信号是北京大学在侵害教师权益,制造丑闻。真要如此,我倒也会及时杀出来,力挺阿忆老兄了。但问题是北大真要如此不讲人性的话,恐怕第一个跳出来叫板的也未必会轮到阿忆。
因此,如果上述假设不能成立,那么我完全有理由说,阿忆的行为其实已经侵害了那些并无弃权之意的关联同事的共同隐私权。这是开不得玩笑的。诚然,要是开个玩笑的话,我倒是有一个真诚建议,假如阿忆此番动作目的就是“哭穷”,那么你可以来我现在供职的高校应聘。为什么呢?因为这里的助教工资都比你高不少,至于具体高多少,我不会告诉你。因为一旦那样做了,我也会跟你犯下同样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