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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公司法》对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改进

  (三)关于职工监事制度的规定。《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分别对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人数比例做了强制性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在职工监事上,《公司法》要求各个形式的公司都“应当”设立职工监事,即对于职工监事的存在,公司法做了强制性的要求,与修订前相比,《公司法》增加了在监事人数比例上的要求,规定职工监事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这一条可以说是对于职工监事制度的一个很大的完善。原有《公司法》只是规定公司监事会应该包括职工监事,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对于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都没有硬性的规定,这样就造成了虽然每个公司的监事会都设立了职工监事,但职工监事规模由于过小而受制于股东监事,根本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使职工监事完完全全成为一种形式,出现“监事不监事”的情况。
  (四)新《公司法》增设了公司可以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这一条文显示了我国《公司法》承认了职工可以持有公司的股份,是职工持股制度在公司法上首次体现。职工持股参与制度是美国和日本雇员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途径,它将职工利益和公司经营利润直接联系起来,有利于公司科学决策效率的提高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对于职工持股,我国原有《公司法》一直还没有规定,这一条文,可以看作我国《公司法》对于职工作为公司的相关利益主体给予的保护,为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一条很好的途径。同时,应该看到,这一条文只是增设了公司可以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规定,于美国和日本的职工持股制度相比,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还谈不上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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