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公司法》对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改进
乔石
【关键词】
公司法;职工参与公司治理
【全文】
我国新《
公司法》在加强职工对公司治理的参与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和完善:
(一)《
公司法》第
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定增加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内容和形式,有效地把民主管理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使之更有操作性。与旧的
公司法相比,这一条文为公司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原则上的法律支持,使公司不仅仅只是在决策时要考虑到职工的利益,更从立法上允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到公司的决策治理上来,是公司社会责任在职工利益方面的重要体现。当然,这一条文只是一个初步的、原则性的规定,而且也只是针对公司的“重大问题”时,对于职工真正参与到公司治理还有一定的距离。
(二)关于职工董事制度的规定。《
公司法》第
四十五条和第
一百零九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在职工董事方面,《
公司法》将职工董事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形式的公司,除了保持原有
公司法中要求国有公司必须设立职工董事外,《
公司法》对于非国有公司的职工董事采取了“可以”的态度。这样的规定的增加,首次在所有形式的公司这一层次上确立了职工董事的地位,使职工进入董事会变得有法可依,从而突破了原有理论认为职工是国家的主人,只能参与国有公司的治理的误区,承认了职工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法律地位。但是,《
公司法》对于职工董事的设立无论是“应当”还是“可以”,都没有规定职工董事的具体比例和人数,这样会使得那些设立了职工董事的公司中职工董事能发挥多大作用还存在疑问。由于职工董事的比例过小,就可能会出现设立了职工董事的公司只是将职工董事当摆设,使这一规定流于形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