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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对《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评析

论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对《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评析


乔石


【摘要】《公司法》修订后增加了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其中第六十三条是对一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相关规定,可以说,这一条款确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定审计制度。本文正是从《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入手,对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进行了评析。
【关键词】一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
【全文】
  在我国2006年新《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中,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虽然这一条文只有三十八个字,但却是新《公司法》敢于增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监督规制的一个关键的措施手段,所以,有必要对这一条文进行一些深入的分析。
  (一)法定审计制度的确立
  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明确使用了“审计”的字样,应该说,这是我国公司法在一人公司制度上正式确立法定审计制度的标志。同时,《公司法》在第一百六十五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修订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是这样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从《公司法》立法的变化来分析,原有的“审查验证”改成了“审计”,从会计学的角度看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改变,因为它正式确立了我国公司法财会报告制度上的强制审计,要求每一个公司在年终时必须进行审计,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当然更包括一人公司。而在《公司法》未修订之前,实践中只有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了法定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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