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民事审判兼有政治性与社会性,也就是说兼有公权性与私权性。诉讼是一国政治气候的晴雨表,民事审判制度在本质上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具有通过法律方式解决纠纷来组织社会和协调社会的功能。⑨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民事法律关系已不因为是私权问题而可以完全不受监督和干预,相当部分西方国家都给予检察官一定的民事起诉权本身就足以说明国家可以适度地干预民事主体活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出发点不是对当事人自治行为进行干预,而是基于权力监督的需要而对审判权进行制约,是为了杜绝枉法裁判,实现司法公正和遏制司法腐败,体现出政治性。
第二、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党的十六大也提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是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也体现了国家权力制约理论的精神。民事审判活动涉及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必要也有能力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这有利于督促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与正义。
第三、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时也是遵守“私权自治”和“违法必纠”司法理念,而不是对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提出抗诉。大致说来,主要是针对以下三类案件进行民事检察监督。一是当事人不服但申诉无门的案件。因为当前当事人的申请再审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诉,法院有可能对当事人的申请置若罔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便可以求助于检察机关,请求提起抗诉。二是法官因腐败而枉法裁判或案件明显违法裁判的。三是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第四、多年来,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时已成效显著。据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调研小组提供的调查报告反映,人民法院2000年审结各类抗诉案件共14069件,改判3185件,2001年审结各类抗诉案件共21098件,改判4697件,改判比例相当之高说明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司法不公现象,而这就极需要检察机关介入其中,以维护公正与正义。
当然,在强化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的同时,也应对该制度作出进一步的完善。一是要确定抗诉重点,收缩抗诉事由。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时不是对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提出抗诉,主要是针对上述三类案件进行民事检察监督。二是完善抗诉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一般应以当事人提出抗诉申请为前提,但对于法官因腐败而枉法裁判或案件明显违法裁判或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则应主动提起抗诉。同时应建立审查听证制度,确保公正透明。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
综上,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与正义,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使审判监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