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国际公认的重要司法原则之一,其价值与作用已被大家所认同,我国也应尽快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确保无罪推定原则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
宪法地位
无罪推定是重要的法治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其规定在
宪法中,由于
宪法的效力远远高于
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普通法律的效力,确立无罪推定的
宪法地位,有助于社会更加重视无罪推定,也适应我国刑事诉讼国际化的需要。
2、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根据无罪推定的含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因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逻辑的必然。
3、建立和完善待审羁押的审查机制
(1)、司法审查制度。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先行拘押、逮捕、待审羁押措施的撤销、变更均由预审法官或法官审查批准。(2)、扩大取保候审适用范围,借鉴国外的保释制度,是防范强制措施风险的有效方法。在西方国家,除少数特殊情况,如罪行特别严重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都可以被保释。(3)、待审羁押措施变更和撤销制度,一旦待审羁押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或者情况表明继续羁押与案件重大程序和可能的刑罚或矫正及保安处分不相称时,应当撤销逮捕令。
4、加大刑讯逼供的查处力度,修改《
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规定,将司法工作人员作扩大解释,将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机关人员等调查处理人员也纳入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范围。
【参考文献】1、陈光中主编:《
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城市出版社
2、章礼明:《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